给“自由人”定规则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6-06-14 14: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评标活动中,使用得最多的莫过于“综合评分法”。有人说,这个评分办法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评标专家在这个评分办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让其更好地发挥专业特长,评出更适合需求的标的;另一方面,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又可能导致“倾向性”打分。那么,究竟该给专家多大的自由“定夺”的空间?如何让评标专家更客观公正地“自由发挥”呢?本文的探讨或许可供您参考——
在政府采购评标环节,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已经越来越引人关注。可以想像,如果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限制,一个评委的意志左右整个“标局”的情况将不会是危言耸听。尤其是作为评委之一的采购人代表:在没有权利制约的宽松环境之下,能够使评标结果完全符合自己的喜好,又何乐而不为呢?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种评标办法中,综合评分法在目前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中最受偏爱,但专家指出,综合评分法拥有的人为操作空间最大。那么,偏爱的原因是否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呢?如何将操作空间压缩?该不该采取对策,主动出击,制定评标中的权力制衡办法,让评委的裁量权不再无限自由呢?
减少采购人代表数量
在采访过程中,受访者普遍认为减少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的数量是制衡权利的可行方法。《政府采购法》规定,评委委员会人员构成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说,采购人代表数量必须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可以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把采购人代表的数量尽量减少呢?“这种减小采购人打分的比重不失为缩小自由裁量空间的良策之一。”业内专家如是说。
细化评标规则
细化评标规则,让评委充分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方法之一。据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目前正在起草《评标细则与当事人的职责要求》,其中严格规定了评标纪律和责任,旨在达到规范的目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认为,评标细则中应该有“一旦评委打分过高,就必须说明理由”之相关规定。
去掉最低分和最高分
据了解,在评标中,有时候一分之差便能决定输赢。“某些评委不够客观,给中意的供应商打最高分,不中意的供应商打最低分”的现象并不鲜见,因此,要拉大供应商之间的分值差距就会是轻而易举的事。于是,一些地方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的策略”试图去避免。即在评委分别给出各自分数之后,将最高分最低分去掉,剩下的打分为有效分。上海市就规定工程采购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邀请6个专家和1个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时,采取去掉最低分和最高分的策略去尽可能避免采购人的倾向性因素。
但有专家指出,这种方法只适合于评标专家较多的情况。因为如果只有5个评委,去掉最低分和最高分之后,只剩下了3个人的分数,评标会成为少数人的评标,更有可能导致“不公”。
设定分值范围
合理设定分值范围来限制自由载量权,受到不少人的推崇。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采购部经理徐舟认为给评委打分时设置一定的分值范围,也可以避免出现差距较大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如在一次评标中,技术分满分是40分,基本满足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专家打出的最低分只能是及格分数24分。这样,专家掌握的分值范围就由40分变成了16分,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遏止分数差距较大的情况。另外徐舟还说到,也可把每项打分标准都进行细化。如规定工期、质量标准的分值为最高8分、最低7分,评委必须严格按照预先的设置打分,不可跨越。
采用暗标评标法
所谓暗标评审,就是评审专家不知道投标人对应的是哪份技术标文件,只知道技术标文件的具体序号。
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目前正是采用这种方法来避免专家倾向性的。在他们看来,如果评委面对的是一份份不明“来历”的投标文件,主观因素将大大减小。
短 评
自由裁量不该被一棍子打死
在对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普遍喊打的声音中,还有一种观点不可忽视。在权利制衡体系中,也不能够忽视专家的主观能动性。如果把评标完全限制在条条框框中,不如采用电脑来进行评分,这样似乎会更加客观和精确。其实,评标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说,是需要一定的人的主观评判的。正因为人脑思维的优越性,也因为“术业有专攻”,我们才相信专家的力量。条件是这种力量不被无限地放大。我们追求的结果,就是制约与自由之间的公平。
对于评委中的采购人代表打分易具倾向性问题,有的专家也认为是可以理解的。有谁不会关心自己究竟要买什么样的商品呢?正如我们去商场之前,已经对所要购买的东西在头脑中进行了初步筛选。如果采购人没有任何意向,反倒说明他对自己的工作不甚关心。邀请采购人做评委,就给予了他选择的权利,问题是采购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且这种行使是应该被尊重的。只要是在法律的“方圆”之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就是公平的采购。借用一位业内专家的话:“目前中国的政府采购,在不能完全实现程序公正的情况下,只能最大化地追求结果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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