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适用”变“乱用”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6-06-15 14:1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日益成为政府采购界的新宠。竞争性谈判固然有自己的优势,但是大范围的适用使一些问题逐渐显现——
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有五种,但目前,竞争性谈判逐渐赢得越来越多的青睐。
“得宠”的原因
方式灵活 竞争性谈判方式可以让供需双方就价格、配置方案、售后服务、履约可靠性以及相关的一些问题,通过评标委员会面对面地与投标人进行谈判。采购人通过其提供的代表,阐述自己的建议与设想,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投标人可以就自己的技术水平、设计思路进行充分的展示,赢得评委与采购人的信任与认可,推销自己的优势,还可以就标书设计不足提出中肯的替代性建议,引导采购人就合理性的阐述更改自己的招标需求。
时限自由 《政府采购法》规定适用于竞争性谈判的条件之一,是采购招标所用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有关竞争性谈判的时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灵活掌握,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充分压价 竞争性谈判剑锋直指价格,遭遇激烈竞争的供应商为达中标目的,拼命压低报价,有些地方的竞争性谈判第一轮报价公开,竞争更为激烈。
不适用导致诸多弊端
采购标准不统一临时性更改影响投标质量 采购人在开标现场聆听了投标人的陈述后,有时在技术参数方面作出重大调整。谈判现场的临时性更改,明显不符合采购程序,因为投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要经过精确的谋划,计算各项风险以及成本费用,要作一定的市场调研,了解行业动态与各投标人的总体素质与经营状况,同时也要结合本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以及利润情况、技术力量与人员素质等方面内容,在此基础上综合利弊,才能得出招标方案、相关承诺与实质性的报价。由此可见,投标文件的制作不是随便得出的,这也就是《政府采购法》强调的要给予供应商充分的信息响应时间与投标响应时间的初衷。但是竞争性谈判采购人更改关键投标内容的随意性,彻底打乱了投标人的精心策划,使他们一时无所适从。
断章取义适用条件导致集中采购目录权威缺失 为了取得时效上的便利,四五十万的甚至超百万的采购项目采购也使用竞争性谈判。这样一来集中采购目录就成了摆设。采购人以“时间紧迫”为幌子,而采购机构往往害怕得罪人而放弃原则。
其实大多数采购需求是完全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的。关键是采购需求要有计划性,采购项目配置要求、供应商的准入资格等要稳定一致而且科学准确,采购当事人要能充分理解法定的采购程序,各项事务早作准备。因此,断章取义地运用竞争性谈判来规避公开招标是完全不必要的。那样只能减少竞争透明度,削弱集中采购目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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