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空”谁来填
作者:杨平 发布于:2006-06-20 14: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中,经常有人反映一些工作找不到法律依据,或者《政府采购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我国政府采购事业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还并不成熟。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政府采购的道路才会越走越宽。本文作者从四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引发读者的共鸣与反思
政府采购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方向迈进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但由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还不长,已经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和几部部门规章从立法调查到制定出台的时间都比较短,在法律法规的个别相关条款之间存在着不相协调的现象,实践中有个别条款不便执行,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修改完善。
评委名单何时公布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该条款并进一步对必须回避的“相关人员”作出了解释,“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同时又在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显然,在上述规定之间存在着不相协调之处。如果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执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该等到评标结果确定后才能公开,投标供应商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不能了解参加该项目的评委的具体情况,无法确定他们是否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因此无法做出申请回避的决定。
报价以谁为准
《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同时,该条款又对价格审核、调整的原则和方法做了规 定,“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上述规定,实际上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报价就是评标价,这个价格在评标中是不能变动的。那么在这个前提下,《管理办法》对评标过程中价格审核、调整的原则和方法的规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因为通过价格审核,无论投标文件的单价汇总金额高于还是低于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报价,都不能按照审核后的实际报价进行调整,而必须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报价为准。
预算是否公开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但《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制定的《管理办法》都没有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否公开作出规定。
从各地的做法来看,目前少数地方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实行了事先公开,而多数地方则没有。从实际工作来看,笔者认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应该在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中事先公开。
一是采购项目预算不是标底,在一般情况下只是采购的最高限额标准,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时间比较长,经过的环节和经手的人员比较多,而且有些单位的某些采购项目的预算往往是咨询了一个或者几个供应商后编制的,有的甚至就是某个供应商帮助编制的,实际上已经无密可保,如果采购项目预算不事先公开,必然导致少数供应商知情,不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二是《政府采购法》已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采购工作中出现了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并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宣布废标,而供应商事先却不知道采购预算是多少,对供应商难以交待。
询价采购如何参与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如何确定。是像邀请招标方式那样先通过资格预审采用公开方式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然后再按上述方式,从确定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还是从已有供应商库中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对没有进入供应商库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公平。
尤其应该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许多采购人甚至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对此存在一些误解,认为只要邀请三家以上的合格供应商即可,甚至认为自己想邀请哪三家就邀请哪三家,不是随机选择,而是随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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