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如何“作为”
作者:刘长林 发布于:2006-06-21 15: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评标结果既定,采购人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在评标确认书上签字,甚至提出无理废标的要求,面对采购人“鸡蛋里挑骨头”的行为——
“预中标供应商的车辆,不符合我们的使用要求,可以拒绝在评标确认书上签字吗?”评标室外,采购人代表正在电话“请示”领导。
这是某省公安系统警务用车招标现场,项目标的额约1900万元。在评标结果宣布后,采购人代表认为预中标车辆不符合招标需求,拒绝在评标结果确认书上签字。采购中心要求采购人代表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但采购人的理由是“上级领导的意思”,并拒绝在评审结果确认书上签字。然而此标最终以“上级领导”“既然不想签就算了的”情况下作了废标处理,一次招标画上了不完美的句号。
“这种无理废标,很常见。”一位省级采购中心负责人说,“人们都说供应商是弱势群体,我觉得采购代理机构也是弱势群体,遇到这种情况,操作机构没法处理。”
“有些项目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总以种种理由拒绝中标结果。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鸡蛋里挑骨头’,甚至长期拖延不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河北省财政厅韩孟玉介绍采购人无理废标的另一种现象。
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孙学鹏对采购人的这种行为表示了不满,直言:“无非是两种原因,为亲友谋取私利或收受了供应商的贿赂。”
面对采购人这种无理、莫名的行为,监管机构该如何应对、怎样遏制呢?
细化标书 严密防范
“关键是怎样驳其‘无理’。”某省级采购中心负责人说。而遏制采购人“鸡蛋里挑骨头”,驳回其无理要求,关键是要有科学的招标文件。
某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救护用车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疾控中心的采购需求,完成了招标,最终确定了5个车型的预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是依维柯,但此时采购人却以“依维柯不适宜乡村道路行驶”为由,拒绝评标结果。
“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看采购人的新要求是否曾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如果没有,就应以招标文件为基础驳其无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许春燕说。
许春燕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标书时,尽量做到科学、细化,一些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尽量量化。不细化就没法驳回采购人的无理要求。
依法监管 规范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看,财政部门对采购人的这一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孙学鹏相信,“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开展监管工作,规范采购人行为、对无理要求严肃处理,采购人的不正当行为是会逐步得到纠正的。”
“凡是采购人提出拒绝与预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其他无理要求的,我们就会要求其出具文字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而一再要求废标的,我们就上报纪检和监察部门,由纪检和监察部门处理。”许春燕介绍了他们在现存法律框架下加强无理废标监管的做法。
宣传政策 引导意识
采购人的无理废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采购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转变采购人观念,提高其依法采购意识,应该依然是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除了驳回和处理,我们还会和有关部门协作,与采购人沟通,向他们宣传政策,改变其错误认识。”孙学鹏说。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很赞同这一作法:“多做一些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使采购人知道,提出无理废标要求是违法行为,用法律来规范采购人行为,转变采购人意识。”
出台细化监管法规
对于被无理废标困扰的采购机构来说,积极工作之外,还期盼着《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来规范采购人行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吴继勇说:“国家应该出台制度来约束采购人的行为,部门或省里应制定实施细则,确定采购人废标的合理程序和条件。”
“我们期待有更完善、更细化、更有力的监管手段出台。”作为桂林市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许春燕同样表示了对《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的期待。
制定措施要以实践为基础,才能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应该了解、熟悉具体的操作流程、招标的技术层面要求等,摸准采购人在哪些环节、以哪些借口提出无理废标的要求,制定的措施要有针对性,切实可行。”姜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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