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采购监管 四步行
作者:徐瑛 发布于:2006-06-22 11:0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适应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充分发挥监管职能的作用,防范政府采购资金的风险,笔者就新形势下如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阐述自己的观点。
问题四点
法律不健全 目前实施政府采购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但这些法规制定的只是大的条框,不能很好地解决当前经济领域出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随着财税体制不断改革,一些新的具体的业务如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政府采购集中支付系统、政府采购业绩考评、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及程序等业务的监管无法可依。
执法力不足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处理结果的执行很难到位。当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时,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造成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难,执行难,使得有些检查的处理不了了之,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人员水平待提高 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应该具备多方面的素质要求,即高度的政治理论素养,熟悉政府采购、财政、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有相关的能力;同时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但目前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匮乏,业务素质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制约机制不完善 政府采购业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各部门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考虑的问题不同,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利益的冲突,形成采购风险,导致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或流失。
措施四步
新形势下的政府采购监管应结合现实情况及财政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逐步采用规范化监管方式,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加快立法步伐 我国应加快政府采购监督立法步伐,在现行《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根据财政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新变化,尽快修订和完善与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相配套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法规、制度和办法,以法的形式充分赋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管权力,明确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保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健全机构设置 只有合理设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干部队伍,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业务培训,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才能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发展,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的职能作用,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水平,增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
规范监管执法程序 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已纳入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项目,但整个监管过程缺乏按严格规范的程序。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都实行程序化管理。这样既保证了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也有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
加强协调配合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与财政、纪检部门通力协作,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树立大局意识、风险意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协商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屡禁不止的要定期向其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杜绝违规违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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