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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6-06-28 15: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虽然制度上有明文规定,但是具体到实际操作中,全国各地的做法又不尽一致,所以,一项制度能否真正落到实处也就成了一个不得不去关注的问题。
 
            建立动态专家管理机制 

  虽然不少人常说“有了国家出台的相关管理政策,我们管理起来也会有所参考。”但就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这一事,很多地方显然并未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的“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这一要求落到实处,似乎对这一制度的执行颇有“微词”。然而,也有不少地方对该项制度出台的意义持肯定态度。

  正方:有助管理

  早在2003年12月,福建省财政厅在出台的《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中提到,福建省采购办要建立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采购机构在评标结束后,要对评审专家作出评价,填写评价表,报省采购办。福建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和代理机构共用一个表格,招标结束之后商议评价专家的道德、业务能力等,分“上中下”三个标准,特殊情况的,还要有备注。

  通过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可以听取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和评审程序等方面的意见,“方便管理部门不断改进对评审专家的管理,也能提高专家的评审水平。”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说。

  为什么说通过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方便改进对专家的管理办法呢?

  河南省焦作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陈东说:“有时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很‘个人’,业务方面懂得少,对法律不是很了解,有时甚至干脆替用户说话,通过现场监督的信息反馈,更进一步了解专家的综合素质后,管理部门对接下来如何更好地管理专家可以更有的放矢。”
 
  反方:形式而已 

  然而,对这一问题,有人有截然不同的想法。“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没必要!走形式而已,起不到多大作用!”这是不少地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想法。那么,为什么国家提倡的制度会遭遇如此“冰冷”的待遇呢?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采购管理人员说,制度是好,问题是即便出台这样的制度,让相关人员在表格里填写对专家的意见,可能填的也是无关紧要的事情,比较笼统,一个“对勾”能反映出来什么问题呢?真正实质性的东西不可能在一个表格里反映出来。另外,因为和评委专家都认识,经常见面,熟悉,可能因为人情,面子,不得罪人等原因,即便评审专家带有倾向性,大家也不会“揭露”出来。

  “因熟悉而有人情”“因人情而选择在不规范面前失声”……如果事实果真如此,迈不过人情关,那么似乎国家出台再多的制度也不能起到规范的作用,对评审专家写有评价意见的纸张也就真成了“一纸空文”了!
 
  执行力:有待提高

  或许,一项好的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尽人意,或因种种原因真的走了“形式”,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不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理由。

  事实证明,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其实都有其必然性,再好的制度也须在执行的基础上才有意义。不执行,究竟是制度错了,还是观念有问题?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而言,已有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管理评审专家的一种有效手段,诚如肖宝铭所说:“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把对专家的日常动态管理提高到一个层次,进而利于建立长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所以这项制度应该很好地得到执行。”

           民不“告” 官也要“究”

  “民不告,官不究。民告,官必究。”可以说,这是现实生活中为官的一种方式。具体到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问题上,不少政府采购管理人员也提到这句话,主张“以人为本”“和谐社会”。那么,这“究”与“不究”之间的距离该怎样衡量呢?

  疏于监管易走弯路 有人说“这事儿麻烦”。平日工作太忙,分身乏术,如果建立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每一次采购活动结束后都要求相关人员向监管部门交一份或者几份反馈评审专家的表格,监管部门再逐一浏览,圈点,很费时间,作为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还有许多比这更重要的工作需要去做。问题是,如果因此遇到投诉,绕了弯路,将来可能会在处理因评审专家不规范引发的问题上浪费更多的时间。

  监管应全程干预 “主张对频繁出事的,评审明显不公正的或者有失误的评审专家进行监管。没有质疑,没有投诉,没人反映,监管什么?只要有人反映谁、有什么问题,一定追究。”针对这种观点,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说,等出了问题,再去监管,太被动,效果不好,一定要把监管工作做到前面,毕竟如果有感性且直观的现场监督,更能看出评审专家的综合水平,比如说一旦发现评审专家评审带有倾向性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考虑早期干预,及时处理。
 
  专家少不是理由 许多地市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比较少,这种事实存在似乎也束缚了监管人员的手脚。“专家本来就少,有时你还得求着专家来参与评审,怎么可能随时准备找他们的事?能过去就过去了。”不少地方的监管人员似乎很无奈。其实,每次采购活动结束后,组织人对当次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表现进行评审,这对评审专家是一种动态的连续的监管,与静态的监管或者被动监管相比,这种方式更能提高专家水平。对评审专家进行“动态监管”不是“没事找事”,而是在用一种更为直观的感觉找到提高评审专家整体水平的方式。

  从根本上说,“民不告,官不究”的思维方式与更好地管理评审专家的探索是不相适宜的。相信“民不告,官也要究”、敢为人先的理念能给评审专家更多的压力,同时也是促使他们行为规范的动力。

              用好“发言”权 
 
  “听用户的吧!”“那得看用户的要求,主要是用户的意思。”这是不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的“惊人”“无知”之语,给人的“现场感”很生动。从理论上来讲,针对这种现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的建立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因为有“目击”人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对每一个评审专家予以书面评价。可是在实际中,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认为这种评价会流于形式呢?究竟该怎样才能使一项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呢?

  “责任心!”江苏省淮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张标指出:“参与评价评审专家的相关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如果连起码的责任心都没有,对评审专家的不规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然避免不了将评价沦为‘形式’。”

  目前,在很多实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的地方,多是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评价, 但是他们能否把握好自己手中握有的“权力”,就成了信息反馈机制是否沦为形式的关键。

  我们承认不同人站的角度不一样,对事物的看法不一样,但是公正、公允、实事求是地对评审专家的现场表现做出评价,这并不是一件非常难做到的事情。评审专家好与坏,合格不合格,不是一个人随意勾勒出来的,所谓的评价也就是现场的再现,以及对评审专家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正如某地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所言:“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评价一个评审专家好或不好,并不影响评审专家自身职称待遇方面的问题,但是却会对政府采购工作有极大影响。”试想,如果不能实事求是地评价专家的行为表现,对评审专家在法律或者业务知识上的欠缺熟视无睹,就有可能耽误对一个极有潜力的专家的培训,或者误用不合格的评审专家,相应地会影响到政府采购评审的公正性。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政府采购专家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质量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所以,为了促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更加有效,为了更好地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谁对评审专家的水平拥有发言权,谁就应该尽力利用好自己的权力,而不是把权力握在手中不用或滥用。

  表1  淮安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信息反馈表(现场监督员用表)

      填报单位:                  记录人:             记录时间:

  一、评审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编号

 

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采购代理机

构或采购人

 

项目现场

主持人

 

采购项目

经办人

 

本项目对评委要求简要说明

 

  二、评委评审情况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栏目内打"√")

 

 

出勤情况

遵守评审

纪律情况

评审项目的

熟悉程度

评审责任心

准时

迟到或

早退

缺席

良好

较好

较差

熟悉

熟悉

熟悉

负责

负责

一般

较差

 

 

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本项目评审负责人:
  监督人员:

  三、您对现场评审过程中的评委表现情况评价(包括综合与个体评审能力)。您对本次评审活动有何意见与建议。供应商对评委有质疑或意见的,请记录评委在其调查过程中的作为情况。

  意见签署人:

  注:请在项目评审中或结束后填报此表,最迟可在项目中标人确定后将此表寄送淮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健康东路65号。

              监管手段应多元化 

  毋庸置疑,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评审专家的水平决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水平”,正因为评审专家所处的关键地位,使我国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都格外重视,从各项制度上来规范,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也就成了诸多规定中的一个。

  政府采购是专家采购,但专家显然不是“圣人”,他们的不足,需要人提醒,需要人告诫,只有在别人友善的督促中“评审水平”才能渐“高”,“评审技能才能渐“长”。从这个角度来讲,为了使评审专家能在政府采购中更充分地发挥其正面作用,合乎适宜地去“搀扶”、去“督促”评审专家是非常有必要的。

  另外,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应该是动态的、连续的过程,不仅仅要通过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的信息反馈机制来监管,也要通过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听取知情人反映等多种形式来督促。曾从某地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那里听到这样一件事,某玻璃领域的专家在与供应商吃饭时口出狂言:哪家玻璃厂家想中标,不通过我他中不了标!狂放的言论传到了采购办公室主任耳里,怎么容忍如此无视法律法规的所谓专家做评审!该主任当即就取消了其评审专家资格,表示绝不允许这样的专家影响政府采购的公正性。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手段的多元化能使监管力度更大,监管效果更好。不管怎样,认真贯彻相关制度、探寻多种监督评审专家的方式依然是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肩头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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