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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有“力量”

作者:倪毅 发布于:2006-06-28 16: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突破2500亿元,在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快速增长的背后,我们注意到,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日益深入的关键时期,出现了政府集中采购规模被分散,集中采购机构职能被削弱的倾向,发展下去势必会冲击政府采购制度的成果。从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看,提高政府采购集中度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和有效途径。

  集中采购现状分析

  政府采购集中程度不足的表现方式和原因较多,大概包括:

  一是部门采购与集中采购并驾齐驱,极大地分流了政府采购规模。
 
  二是在目前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和职能分工模式下,采购项目不能统筹安排,极大地削弱了政府采购集中优势的发挥。首先,集中采购机构设置、隶属关系“五花八门”,这种状况客观上造成了集中采购机构之间联系流于涣散,从体制上限制了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与交流,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政府采购的集中。

  其次,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关系也制约了政府采购的集中,集中采购机构同采购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政府采购法》对两者的关系只做了框架性的规定。从目前情况看,集中采购机构同采购人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也不利于政府采购集中优势的发挥。

  如果说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初期,更多的是靠拓展采购目录范围,扩大规模来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话,历经一段时期后,政府采购制度渐渐走上正轨,更多地应靠提高政府采购的集中度来推进制度的深入开展。
 
  充实调整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可见,集中采购目录在整个制度中应处于引领政府采购发展方向的纲领性、旗帜性的位置上,发挥导向作用。历经几年的发展,可以说,现今政府采购的形势已经大不同于当初,但是,集中采购目录的调整远远落后于政府采购规模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发展。为了保障集中采购的健康、持续发展,集中采购目录必须适时做相应的调整。
 
  适宜内容纳入目录中来 首先,要把一些适宜纳入但未纳入的项目尽快纳入到集中采购目录中来。如新建工程、往来票据、差旅费等项目采购规模非常大,也非常适宜列入集中采购目录。

  合理划分集中、分散范围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初期,出于部门特殊需求和部门专业优势的考虑,设置了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其中的项目和一些分散的项目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但从几年的操作实践看,这种设计不但没有必要,而且还制约了集中采购的发展,分流了政府采购规模,如此发展下去,恐会引起整个制度改革的倒退。

  从目前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划分格局看,发现不少项目只是“徒有虚名”,经常被包含于部门“专用”采购类别,被隐性纳入部门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的范围。随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执行能力的提高,已经有能力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大部分项目,且更专业,效率更高,质量更优良。所以,应当适时、适度、有计划地将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转移到集中采购目录中去。对于确有需要由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要严格、科学论证,对于包含于部门采购目录中的通用类项目要“分包”出来,由集中采购机构代为采购。

  加强对目录执行的监管 财政、监察、审计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力度。财政部门重点加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和使用、对规避集中采购的项目等的监管。审计部门除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审计监督外,还应对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列入审计报告,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予以曝光。监察部门重点加强对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加强集采机构业务交流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体制设计特点所致,各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尽统一,全国集中采购机构纵向上没有隶属关系,横向缺乏沟通渠道。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积极创造条件形成国内政府采购统一市场。但目前的体制模式下,集中采购机构只能集中本级政府的采购,要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集中,仍需要积极探索。

  目前,集中采购的业务联合可以采用以下模式:

  一是采取项目联合的方式,如两个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所采购的项目相同或类似,或能为某个厂商所生产,可以整合成一个采购项目,统一组织采购,再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别送货。

  二是采取分工联合的方式,这种方式尤其适用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如不同集中采购机构所负责用户地域分布接近或供应商有能力在不同地区供货的,相关的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工作分工,由一个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招标,其他机构负责供应商履约的监督,或共同招标、共同监督,执行同一个采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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