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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当拒

作者:乐园 发布于:2006-06-29 10: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到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采购计划或咨询政府采购相关事宜,邮政部门的顺便给采购办带本邮册,卷烟厂的顺便捎来一条自产的香烟……礼物很小,也就一二百元钱,而且有时是采购人促销的,“收”还是“不收”成了令人困惑的问题。采购办的工作人员说,采购人其实也没以此要求做什么“出格”的事。怎么办?
 
  收,有人会敏感地认为是接受贿赂,不收,“显得不给采购人面子,不近人情,得罪人!”采购办工作人员言语之中,尽是无奈,“礼物不敢收,被请吃饭不敢去,即便是老朋友之间好多年的交往也因为‘拒绝’而疏于联络。”

  河南省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杨小平对此就很有感触,因为婉拒一位老同学吃请,结果老同学在电话里生气地说:“就你清正廉洁!就你工作认真!”说完就挂断了电话,正常的同学关系似乎降到了“冰点”。由于屡拒采购人的“小意思”,采购办因此得罪了不少人。

  所以有人感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有必要,但要把握一个度,不能把与商业贿赂不相干的正常交往中的人情也归入商业贿赂范畴!毕竟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问题是,以上行为可以称之为“正常交往中的人情”吗?

  其实,此类行为与刑法中规定的“典型受贿行为”相比,具有单向性的特征,即在收受礼品的过程中,采购办工作人员只是单向地接受“馈赠”,而不以“为行贿人谋利益”为前提,所以有人认为这不能称之为贿赂。但是,在这类行为中,送礼者之所以赠予采购工作人员礼品,多与采购工作人员手中所握有的权力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不排除这种送礼行为是针对官员进行的“感情投资行为”,即送礼者在送礼时并无明确的请托事项,只是通过送礼行为拉拢某些握有实权的官员,而真实目的在于建立感情,为将来“好办事”创造条件。

  据了解,很多国家的立法均将公务员因私收礼的行为定为受贿。有专家认为,针对我国公务员因私收受礼品的行为,既要考虑到公务员作为社会中的公民所必须的感情交流的需要,又要防止因滥收礼品所导致的腐败。因此,我国的立法有必要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官员收礼行为制定法律法规,通过对官员因私收礼的价值、频率加以严格的规定,保证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清廉自律,比如说尝试实行全面的国家公务员收礼登记制,并由登记机关判断礼品的价值等方式。

  或许正如江苏省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余桂成所言:“不能收,里面或许有‘定时炸弹’。”坚决不收可能被孤立,被嘲笑讥讽,但送礼之人心里却对“清廉的人”非常佩服。感情投资“礼物”理当拒绝,这样,也能免去许多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 您工作中有没有这样的尴尬?怎样更好地处理人情和工作之间的关系,您有哪些独到的看法,敬请来稿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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