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亟待走出"三大误区"
作者:赵东辉 发布于:2006-06-29 13:59: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由于医疗单位在药品采购中的强势地位,以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部门利益倾向,使得集中招标采购出现了一些事与愿违的情形。当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亟待走出“三大误区”,建立起药品采购的“消费者利益主导机制”,真正让消费者享受到招标采购的实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本意是让消费者享有药费降低的实惠,在药品企业之间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但由于医疗单位在药品采购中的强势地位,以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部门利益倾向,使得集中招标采购出现了一些事与愿违的情形。当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亟待走出“三大误区”,建立起药品采购的“消费者利益主导机制“,真正让消费者享受到招标采购的实惠。
一是“单赢误区”。医疗单位既是招标规则的制订者,又是执行者,而医药企业在买方市场下变成“弱势群体”,面对带有部门利益倾向的不平等招标规则只能逆来顺受。在中标企业和医疗单位签订的药品购销协议中,对中标方的要求非常苛刻,而招标方却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违约责任。
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一位负责人说,有的地方招标只有品种,没有数量,一旦提出要货,必须在限期内送达,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医疗单位不仅可以不执行协议,甚至可以任意退货。当前医院退货的品种占到采购品种的9%左右。
二是“低价误区”。药品招标基本上是以低价位作为药品价值的取向。招标主体往往把近期医疗单位采购的最低折扣率或历次中标的最低价作为投标的“门槛价”,否则即视为废标。医药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忍痛割利”,导致企业赢利、持续发展能力每况愈下。
据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调查,当前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品种,赢利的占30%,接近成本区的占30%,低于生产经营成本的占40%。目前,全国医药商业企业的平均利润仅仅在0.5%到0.6%之间。
三是“费用误区”。按照有关法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代理服务费用应由委托方即医疗单位来承担。但实际情况是,代理服务费用不但由企业支付,而且收费标准还比较高,一般中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收取的费率为0.5%,这相对医药商业微薄的赢利水平来说,不堪重负。
药商要付出的费用远不止代理服务费用,他们还要付标书费、专家评审费、投标保证金、合同违约金、进场费、检验费、会务费、场租费等等,有的地方甚至多达20种以上。
针对当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和不完善的地方,记者采访的一些医药企业负责人和专家建议,应逐步建立起药品采购的“消费者利益主导机制”,在药品从生产厂家流向市场的过程中,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是要推动医药分离。在当前情况下,可以先从医生处方和药房取药分离着手,要给予患者拥有处方并自由购药的权利。要对医院周围的医药零售点加强药品质量和流通的管理,为患者营造放心购药的环境。
二是引入对处方的监督。医生对处方的垄断是导致开“大处方”的原因。由于消费者医药知识和信息的匮乏,对药价虚高无能为力,有相当多的高价药就是披着医生处方的“权威“外衣出场的。建议对社保用药可以引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第三方监督,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评议。另一方面,当前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药费由保险公司理赔,因此可以引入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监督,加大对药价的核准力度。这一做法被美国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广泛应用,而且行之有效。
三是改变和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收取办法和标准。按照法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该由医疗单位支付。
鉴于在现行医疗体制下,由委托方付费存在困难,可以采取暂时的过渡性办法:医院付给医药企业的货款数额应为,招标中标价格再加上中标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方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付代理服务费用。
四是推进医院市场化。当前公有制医院普遍存在体制不活、机制不灵、以药养医、包袱沉重等情况,专家建议,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尝试对公立医院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可以转成民营,也可以改成股份制经营,充分激发医院的活力,让医院之间产生竞争,打破医院对病人的垄断。在推进医院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可以只保留一到两成的公立医院,并集中资源搞活这些公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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