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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费有理 收费有度

作者:刘忠平 发布于:2006-06-30 12:5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购代理机构的取费问题一直被业界各方争论不一。本文作者从社会中介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两个角度,讨论了这个问题。他认为正确处理取费问题,必须把握好两者的区别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两类,一类是经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另一类是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第31号部长令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1条规定,前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后者虽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但笔者认为收取适当的采购经费是必要的,这是因为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需要一定的经费,诸如广告费、通讯费、标书制作费、标书评审会务费等。如果不收取必要的费用,将会加重财政负担,而且不利于正确计算采购成本,公平考核两类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业绩。
 
  遵循三个原则

  审批 采购代理机构成立或资格被认定后,应当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收费立项,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

  公开 对于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要综合考虑采购工作量的大小变化及一定时期内的市场因素变化等情况,按照保本原则定下一个相对稳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而对于身为社会中介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则必须在考虑其开展代理采购业务工作成本的基础上,兼顾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比照同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平均利润水平来定一个恰当的标准,这一标准以最高限价的形式为妥。

  配合 财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收费项目确立,标准定下来后,应以双方联合下发文件通知收费单位为宜。

  把握三个界限

  经营性与事业性 经营性收费的主体应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经营性的收费标准不宜定死,要根据市场变化来确定一个最高限度,在这一限度内,收费标准的具体数额应该由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双方平等协商;事业性收费的主体应是事业单位,其收费标准应相对稳定,变动标准或改变收费范围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政府所有与单位自有 政府设立的采购代理机构,其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畴,不是执收单位自有资金,而是财政性资金,归政府所有,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财政部门认定拥有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其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
 
  政府调控与税收调节 采购代理机构的收费,如果属于事业性收费,要纳入财政收支计划,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调控。被调控的这部分资金不一定用于政府采购工作,而要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方面。调控后的剩余部分,则按照年度资金支出预算和事业发展进度拨给执收单位使用;属于经营性收费的,则要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部分属于政府财政收入,税后收入由中介机构按规定自主使用支配。
 
  理好三大区别

  比例 政府设立的采购代理机构,其人员由政府供养,经费由财政拨给,因此,它对自己执收的费用只能使用一小部分,使用多少要视其业务开展情况而定。如果业务开展较多,所拨经费不足时,可在收费收入中弥补,因此可以认为其收支是脱钩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经营性的收费收入在缴纳了一部分税费后,大部分可由自己自主支配使用。

  方向 政府设立的代理机构,其对自己执收的收费收入的使用基本上限于弥补办公经费;而属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机构,其使用自己的经营收入,可包含一切法律法规允许的符合自身发展实际需要的各个方面,即可是人员经费,也可是工作经费,还可是其他的一切合理、合法开支。

  监督 政府设立的代理机构,其一切开支要接受审计、财政、监察机关的严格检查和监督,违规违法开支将受到行政的、法律的处分或处罚;而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它接受的只是财政机关、价格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相对宽松的一般性监督,只要不做假账、不偷逃税费、不哄抬物价,则基本没有谁会去干扰它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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