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防”的标前答疑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6-07-05 11: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组织标前答疑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进行招投标。可是,实践过程中却问题多发。更甚者,某些供应商利用标前答疑探得其他供应商的信息,为自己的投标进行服务,给政府采购的管理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文本作者就从如何开展标前答疑入手,与读者展开讨论。
案 例
某采购中心组织家具类项目的公开招标,在规定发放标书的最后一天下午进行现场答疑。在答疑现场,购买标书的某位供应商追问参加此次投标的是否就是参与答疑的四家单位。采购中心的组织者仅是不置可否,采购单位的代表也表示没有其他供应商参加。当时已经将近下午四点钟,而购买标书截止时间是五点。开标如期进行,在开标仪式现场这位投标人质疑,为什么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一家不是当时购买标书的四家供应商之一。采购中心立即解释,答疑会开始至结束未超过四点,而标书购买截止时间是五点,在剩下的一小时内仍有供应商来购买标书。且这是法律规定的保密条款,采购中心没有告知义务。这位投标人听后仍不服,直至采购中心拿出原始的购买票据与记录证明才罢休。
分 析
其实现场考察或者标前答疑会是与政府采购保密措施相矛盾的,这对矛盾有时难以调和,而且法规对此的规定也有矛盾之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25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而第26条又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部门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对于组织者来说既然有现场考察活动,总是希望所有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都来参加答疑会,这样一来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组织者的善意努力无形中却泄露了投标人的关键信息。
案例中那位投标人对投标人的数量与单位感兴趣,无意中得到了其想得到的东西。为了谋求中标,或者说是要提高中标机会,对超出他意料的供应商来投标自然抵触情绪很大。组织方更没有事先想到预防措施,也存在一定责任。究其根源,笔者认为这是法律规定上的矛盾。
措 施
对于有些项目来说,现场答疑是投标人最方便地了解招标信息的有效途径。但是如何有效地解决法律执行过程中的矛盾,我们认为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注重答疑技巧 我们认为从方便供应商的角度而言,现场考察与答疑在标书购买前的最后一个下午举行比较稳妥。参与组织的所有成员要协调一致,要向供应商表明参加答疑会的供应商并不是全部。采购机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标书的具体规定,以适当的方式把答疑会的具体决定无一遗漏地书面告知未参加答疑会的供应商。答疑会现场要组织严密,话语准确,不透露能引起供应商误会的任何信息。
减少标前答疑会 标前答疑会让供应商之间面对面的近距离接触,潜伏着很多问题。对于一些普通的招标项目,能够用文字清楚描述的,一般还是以文字说明为主,尽量使有关项目的所有数据能够清晰地反映在标书上,这就需要采购人在提供招标方案时下工夫。
采取防范措施 现场答疑还有一个潜在的风险,就是一旦供应商彼此熟悉了,在利益的驱动下形成串标。要防止由于答疑组织不当而引发的串标事件发生,笔者认为至少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管理工作:
首先招标信息发布要规范。要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做好招标信息的发布工作。采购单位提出采购项目时要有计划性,以便给采购机构充分的周知信息时间,让广大的投标人信息趋于对称。
其次降低供应商的准入门槛。采购活动中经常发现,采购人出于对某位供应商的信任,武断地采用其提供的技术参数与资格作为准入条件,以自己的高标准来引导招标项目提高门槛,排斥异己。这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要降低门槛便于供应商之间的充分竞争,相互监督,能有效打击不法供应商的串标企图。
第三,标书设置方面进行控制。标书制作是一门大学问,如何最大限度地控制倾向性、排他性的规定,提高竞争力,激活广大投标人的参与积极性,是我们面对的主要任务,要利用招标文件源头控制串标等不法行为。
第四,给评分办法设置控制措施。评分办法对串标行为的控制似乎效果不是很明显,而且串标行为也不是评分办法的控制范围,很多评分细则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措施。然而从实践工作中发现,考虑周密的评分办法并不是死的条文,而是活的控制手段。串标者想利用报价掩护事先指定的供应商中标,往往是让准中标人报价最低,其余的供应商故意抬高价格,所以评分办法设置时就要有针对性。对于现场答疑有可能泄露投标人信息的情况,评分办法设置时要分两种情况:对于指定品牌采购的,价格权重不能以最低价为最高得分;而对于不定品牌采购的,价格分的计算不能取各品牌报价的平均值,条件允许时,最好以折扣率作为价格分的计算依据,通过这些手段能够一定程度控制串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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