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单一来源”的“临床副作用”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6-07-05 11:2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单一来源采购发生在达到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实战”中问题多发
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采购活动处于一对一的状态,且采购人处于主动地位。价格居高不下是单一来源采购的“高发病”,质量难以保证、服务不够到位则是典型的“后遗症”。由于单一来源存在很多“副作用”,使用时往往慎而又慎。但是总有人很看好这种一对一式的采购模式,通过人为制造条件使原本应通过竞争方式采购的项目符合“单一来源”方式的适用情形。由于易存在私人的利益交易,腐败行为的滋长有了舒适的温床。
安全适用需要原则保证
单一来源采购的具体操作程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笔者在多年的采购工作实践中发现使用好这种采购方式须遵循以下原则:
源头把关 单一来源采购是法定采购方式之一,并非不可用,而是不能乱用、错用和滥用,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大胆使用。法定适用情形有三,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开放操作 单一来源采购由于供应商的惟一性,具体操作就显得比较封闭,封闭则易滋生违规和腐败,要确保这种方式能够被恰到好处地运用必须实行开放式操作,走出“一对一的危险包间”,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基本的政府采购原则,引入外部监督,邀请同类供应商和采购人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采购会议。
质优价廉 《政府采购法》规定单一来源采购的成交标准是“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单一采购由于缺少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产品质量得不到很好的鉴别比较,因而采购前确定的质量标准要始终如一地坚持,决不能有丝毫松动,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再谈价格和售后问题。单一来源最终采购价不能高于市场平均价,采购双方要本着互利共赢的宗旨商定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
专家采购 除追加采购情形外,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基本具有特殊性,非专业人员对所采购项目的性能缺乏了解甚至根本不了解,参照竞争性采购的做法,组织由评审专家参加的采购小组实行专家采购有助于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在选择专家时要坚持回避制度和随机原则,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不得使用,专家所占比例参照询价小组。在产品验收工作中也应邀请专家参与,把好最后的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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