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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更改需慎重

作者:乐园 发布于:2006-07-07 14:5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个八九百万元的网络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约定资金分几个阶段支付。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在第一阶段完成需要支付相应的300万元资金时,采购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忽然向采购办公室提出申请:希望在这个阶段提前多付给供应商200万元,理由是因为工程的进度问题:在采购单位要求下,供应商加班加点加快了工程进度。这一下子让采购办公室犯了难,批还是不批?
 
  批,心里有阴影,采购人怎么忽然替供应商说起话来?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会不会有猫腻?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马国林说:“采购人主动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不一定就是采购人有问题,必须去调查,去核实情况是否属实。”诚然,有调查才有发言权,决策才会相对准确。

  不批,但采购人言之凿凿,似乎也确实在理,而供应商也再三表示自己资金周转不开,有一定难处,不批的话会得罪人。“监管部门态度要坚决点,不要怕得罪人。”江苏省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高振华说,如果想让供应商早日拿到钱,项目负责人可能会找很多借口,以说服采购办公室改变付款方式。高振华强调:

  “为了避免项目责任人从中作祟,私下与供应商有交易,必须让采购单位项目责任人的申请书上加盖他所属单位的公章。”这似乎不失为一个好的建议,毕竟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时,心里不免也存在隐忧。

  为了使做出的决定更加合理,监管部门即便知道确实存在着加快了工程进度这一事实,但也必须弄清楚该项目是否确实有必要加快工程进度,是否有相关证明,比如说政府计划,相关文件规定,不仅如此,“还要看看加快工程进度是否会产生积极的效果,没有积极效果的话,就没必要改变付款方式,一定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来考虑这个问题,不能轻易做决定。”马国林的态度非常明朗。
 
  严格遵循一定的操作程序,严格依照合同来进行……在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二字似乎都应该贯穿其中,惟有如此,政府采购工作更能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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