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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岂能“随意”谈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6-07-10 16: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竞争性谈判,应该公开每轮谈判价格,这样可以更好地避免暗箱操作……”近日,某招投标公司老总在接受采访时如是说。竞争性谈判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应用较多,但由于法律法规没对其操作流程作具体规定,各地 操作不一:谈几轮、怎么谈、谈判价格该不该公开都不统一,业内人士对此看法也不同。

  谈几轮

  “具体谈几轮,招标文件会明确,我们一般谈两轮,特殊项目谈三轮,但会在标书中特别注明。”在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看来,一般情况下,谈两轮比较合适,可以避免恶性竞争,保证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山西省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也都是谈两轮,最多三轮,中心主任纪友说:“多次报价容易引发恶意竞争,时间也不允许。”江苏省吴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王学林也认为,一般项目谈两轮比较适宜。

  然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认为“规定谈几轮是给自己找不自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文件并不规定谈几轮,也不认为多轮谈判会引起恶性竞争。“报价人都很精明,所谓‘会买的不如会卖的’,供应商都有一定的价格底线。竞争性谈判犹如我们平时买东西,一口价的比较能保证物有所值,而可以砍价的,就很难说了。像南方卖茶叶,喊价1000元,其实20元就可以买到。”
 
  怎么谈

  竞争性谈判怎么谈,法律法规没程序要求,各地凭经验、靠直觉各行其是。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在第一轮谈判中,采购人和采购中心把一些比较模糊的问题列出来由供应商解答。“通过这轮谈判,谈判小组借用供应商这个外脑增加对技术的了解,对价格进行把握。同时可以让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及采购人需求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之后,统一列出具体的谈判标准,告诉所有供应商。在供应商对需求理解完全一致的前提下,便可开始第二轮报价。”纪友介绍。他认为,功能一样的东西,如果设备不同,价格自然没有可比性,这是谈判时需要考虑的。

  “我们的竞争性谈判都是‘背靠背’,评委在监督机关的监督下,封闭性地和供应商一对一地谈。第一轮谈判结束后,投标人都在外面等着,然后等待第二轮谈判的通知。”李静介绍洛阳的做法。
 
  报价公开否

  在竞争性谈判中,报价是否公开是争议较大的操作关键点。山东省烟台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丁敏认为,公开每轮报价有利有弊,“政府采购不是纯粹的追求节约资金,而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以前我们的第一轮报价是公开的,这可能对采购人节约资金有好处,但也可能引起恶性竞争,而最终导致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现在第一轮报价不公开,两轮报价之后,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对所有投标人都公开。”在她看来,由于第一轮报价对所有的评标专家都是公开的,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很小。

  刘恒斌也认为,谈判都是在监督下由谈判小组集体进行的,谈判价格不公布也不太可能有暗箱操作。不过,他们的做法和烟台开发区恰好是相反的:第一轮谈判报价公布,而后面的就不公布了。

  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只公布中标结果,竞争性谈判的价格不公开。无独有偶,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报价绝对保密,谁中标谁的价格公开。” 不过,王学林个人认为,报价还是公开比较好,“可以减少供应商质疑和投诉。” 

  亟待规范

  据刘恒斌介绍,竞争性谈判很受采购人欢迎,“他们常说要价很高的东西,便宜很多也能买到。认为能‘砍’价就是好事,其实不然。他们忽略了个人买东西时明码标价更能保证质量这一事实。”刘恒斌还说,在实践中,会遇到不适合竞争性谈判的采购被批成了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如空调,品牌不一样,价格当然会不一样,满足需要当然是没问题了,但事实上是有差异的,这时性价比采购比较合适,“采购方式是直接决定采购结果的。合理的运用采购方式很重要。” 

  正是这样一种受采购人欢迎且在采购中常用(特别是专业设备采购,由于缺乏具体可行的评定办法,大多采用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却有很大的“随意性”。毋庸置疑,“随意性”是由于缺乏法律规范造成的,“我们的竞争性谈判有一个谈判指南,但这只是一个内部文件,《政府采购法》是上位法,一切还得按照法律去走。现行的竞争性谈判,没有统一的成交规则,谈判前也往往没有制定谈判规则和成交规则。目前亟需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来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处长吴路岩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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