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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也不能诚信缺位

作者:苏政来 发布于:2006-07-10 16:5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诚信问题往往备受关注。但同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人的诚信问题也不容忽视。

  “失信”表现

  确定结果又“谈” 采购结果确定后,还要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再次谈判”,对已经确定的中标金额再次压价、无偿新增采购项目和服务要求,使中标供应商“进退两难”。

  “松于律己” 签订合同时,打破或违背招标文件的基本精神或主要条款,在责任约束上松己严他。

  延迟验收付款 项目完工或按合约阶段性完工时,延迟验收,拖延付款,特别是对那些未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非国库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变本加厉”,为此供应商为了自己利益,不得不采取的办法是请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关照,从而产生商业贿赂。

  “失信”原因

  采购人缺乏诚信有着社会市场经济惯性的因素,经济发展使市场竞争形成了买方的相对优势,而这种不平等的现状就造成了“诚信都是对供应商的要求”这一错觉。尤其在遵循“客户永远是上帝”的商业背景下,只强调了卖者的诚信却忽视了自己的诚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供应商同为当事人,采购人缺乏诚信,同样影响采购的公正性,既损害供应商的利益也有损政府形象,成为商业贿赂的温床。

  变“失信”为“守信”

  其实,只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严密按照各程序规范操作,那些与诚信相悖的“手脚”就能得到束缚,缺乏诚信的“如意算盘”就会失效。

  严格执法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任何人不得变更中标结果,如确认需要追加新的配套项目,必须按程序申报采购计划并依据实用的采购方式予以追加。

  加强监督 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过程的监督检查,使政府采购项目不至于在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履约过程中走样变型。要认真对待供应商的投诉,维护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对缺乏诚信采购的采购人行为,要视其结果程度依法追究。

  规范支付 大力推进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除了对零散小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实行授权支付外,一般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全面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政府采购的诚信意识,是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都应具备的。大力督促供应商的诚信经营的同时也要大力倡导采购人的诚信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做反商业贿赂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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