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资格后审”加“锁”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6-07-10 17: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虽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无 “资格后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但这一词汇在采购文件中频频出现。所谓“资格后审”,意即招标、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结束后,主持人宣布采购结果的同时明确将对中标供应商的资质情况进行后期审查,如审查合格则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审查不合格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确定排位在该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四差”为“后审”捏汗
政府采购活动的后期资格审查工作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一些不妥之处,表现为“四差”:
审查过程透明度差 通常后审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外人根本无法介入,其中细节不得而知,极易滋生权钱交易等舞弊行为。
审查结果公开性差 审查结果一般不会在媒体上公布,投标供应商无从知晓后审结果不得而知。
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差 营业执照、质量认证等必备的证照收集不全,不能立案归档,没有相应的文字记录。
审查过程公正性差 变味的“资格后审”演化成“采购结果的最终决定权”,有暗箱操作之嫌,令供应商叫苦不迭。
“八法”为“后审”把关
其实,“资格后审”不失为采购工作实践中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是处理解决采购失误的一种补救性措施。但需正确引导,规范操作。
制定程序 财政部门担负着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职能,要及时总结“资格后审”的成功做法及不足之处,研究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并从立法定规的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将“资格后审”纳入法制化轨道,方便招标采购机构执行。
提前准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提前把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做细做实,尽量避免矛盾后移,为“资格后审”减压。招标采购机构在发布采购采购信息时应列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发放招标、询价等采购文件时从严审查供应商资质;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活动中还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在评审阶段首先要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
严格过程 招标采购机构在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后审”时,一定要出于公心,坚持原则,做到是非分明,重证据轻言辞,必要时可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避免人为因素干扰。
注意时效 要正确把握审查的期限,切忌久拖不决,保证“资格后审”的时效性。
加强监督 要加强对审查环节的监督工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招标活动结束后要主动介入“资格后审”工作,对其实施必要的监督,监察机关也要对相关人员实施追踪监察。
保存资料 要注意收集审查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证资料的完整性,以备后查。
完备记录 要做好语言文字记录工作,将“资格后审”的情况记录在案,方便日后查阅。
公开结果 审查结果要及时公开,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查的供应商,并在媒体上公布,也可与采购结果一并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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