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工程采购 呼唤全方位管理
作者:陈永康 发布于:2006-07-10 17: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笔者作为从事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与其他县区的工作交流中发现,县级工程采购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既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也为建设工程质量带来了隐患。
问题所在
目前,县级建设工程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躲避管理 很多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农业开发工程项目,常以领导交办为名,或以急办等种种借口躲避招标。
自行招标 少数农业开发项目、镇村道路黑色化建设项目既没有进入县采购中心操作,也没有接受政府采购办的监督。自行组织招标,没有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运作,招标过程简单化、随意化。
招投串通 个别招标人为了将工程发包给意中人,与投标人串通,要求其主体工程以最低价,甚至低于成本价中标,再将附属工程高价发包给中标人作为补偿。还有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以高价承揽工程。
履约“失信” 有的招标人不能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中标人垫资情况严重,施工中偷工减料等;有的中标人不按中标承诺认真施工,在施工中,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在位,缺少严格质量管理措施等。
自缩工期 有不少建设单位为了抢进度,特别是中小学教学楼,很多都是利用假期施工,为了在开学前竣工,在招标时不能按照建设部门核准的工期进行招标,而是一味强调工程要求紧,在原有基础上大大缩短工期。
挂靠混乱 有很多公司的项目经理为了能拿到项目,在投标时挂靠其他有投标资格的公司,结果造成项目中标后无人管理,履约成了个人行为。
管理促规范
为了保证工程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必须加强工程采购管理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采购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用编印宣传材料、印发简报、街头设点咨询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级、省级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要求,宣传先进做法;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
明确管理范围 凡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公用事业,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和上级扶贫资金的工程项目,以及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附属工程项目,一律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由采购中心办操作,保证工程采购的规范化进行。
强化过程监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好监督工作,招标人要按照确定的方式进行采购,严禁随意变更方式和无故缩短或延长给予投标人准备时间。凡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必须在市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为防范串标,所有投标报名或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一律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招标人一般不组织集中踏勘现场和答疑,投标人需要踏勘和提出答疑的,投标人可单独踏勘;答疑由招标人分别向所有投标人提供同样答疑文件;招标原则上采用无标底招标,招标单位如果需要设置最高(低)限价,应在招标或出让文件中载明,并依据有关计价办法,结合市场状况,合理确定。在投标截止日三天以前,报采购办备案后,予以公布。
加强跟踪管理 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副本在签定后七日内送采购办备案。合同签定后,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增减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确需设计变更的,由提出变更单位说明理由,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四家单位共同确认签章,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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