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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商业贿赂剑指技术层面

作者:荣光新 发布于:2006-07-10 17:1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集中采购模式的建立,旨在体制层面防治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与集中采购模式相配套的公开招标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专家评标制度,以及竞争机制、制衡机制的建立,旨在制度层面防治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从实践看,这两个层面的防腐效果较好,尤其是在集中采购模式健全、制度配套、机制完善且贯彻执行有力的地区和部门,此两层面的防腐效果更是显著。当前,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集中在技术操作层面。由于技术操作不规范,使得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之间的界限模糊,改变采购指向、操控采购结果的空间大,灰色地带宽,故而事前难防范、事后难处治。

  荣光新,41岁,高级会计师,经济学博士,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处长。曾参与策划地方财政体制、政府采购制度、财政投融资制度等多项改革,发表论文60多篇,其中,十多篇获部、省、市科研成果奖。

表现形式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是一种腐败行为,是供应方为谋求成交机会、或谋求更有利的成交条件,在成交价之外暗中给予(或承诺给予)影响采购结果的个人以物质好处的行为,是采购方相关人员为获取不当物质好处,以不当方式帮助(或承诺帮助)供应方谋求成交机会或更好地履约条件的行为。

  在遵循“物美价廉、服务优质政策”的采购理念之下,最佳采购结果(含采购指向和采购条件)只有一个。

  供应方为谋求不当成交结果,采购方(含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为获取不当物质好处,必有操控(影响)成交结果的行为。此种行为必然使得采购指向和采购条件偏离最佳采购结果。这种偏离引起的损失,是采购人的机会成本,是政府的机会成本,是供应人的机会收益。贿赂金来自机会收益,是机会收益的一部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以政府成本、公共成本换取个人利益,即以公谋私,是一种腐败行为。

  商业贿赂表现为,供应方以谋求不当成交结果为目标,采购方当事人以获取不当物质好处为动机,以供应方暗中给予(或承诺给予)采购方当事人物质好处为手段,采购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权力改变(影响)采购结果,即使采购指向和采购条件偏离最佳采购结果,倾向于给予好处的供应方。

主要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主要发生在标书制作、评标和履约验收三个环节,其中履约验收环节是对标书制作环节的呼应。标书制作环节主要是通过资质条款、技术条款的设置框定成交商,通过商务条款逼走其他供应商;在评标环节主要是通过瑕点废标挤出有竞争力的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则主要是通过低要求履约或高价成交,呼应高标准招标或低价中标,即实现“高标准招标、低要求履约”或“低价中标、高价成交”的目的。

  设置倾向性条款 引入竞争机制是集中采购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然而,若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质条款、对产品的技术参数、对项目的商务条款设置不合理,则会降低竞争性或破坏竞争的公平性,从而改变或影响采购指向,让意中供应商获得成交机会。实践中,资质条款、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是用户先提出,由代理机构审核,再由用户代表确认。常规情况是,用户提出的资质门槛高、技术参数偏、商务条款严,代理机构审核压低各类条款的要求,这是一场非常吃力的搏弈。用户可能对某种品牌比较了解,或在现用设备的后续服务中与某供应商有良好的合作,也可能在项目运作前期的市场调研论证过程中,通过比较对某种品牌情有独钟,或在与某类供应商接触中建立了交情,有某种承诺等原因,而提出倾向性或指向性的三类条款。这其中,有合理成份,也含有商业贿赂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用户对市场技术不了解,根本就提不出技术参数,而只能委托咨询中介或干脆找一潜在供应商代办,这其中,也容易出现设定采购指向而伴随商业贿赂行为。

  招标与履约标准不一 在采购文件中提出较高的技术参数,尤其是提出较高乃至苛刻的商务条款,同时,暗中承诺意中供应商履约时再放宽商务条款或技术参数要求,得到暗诺的投标商则以适当价投标,其结果要么是得到暗诺的投标商中标,用户甚是满意,让其他投标商大惑不解;要么是投标报价在项目预算金额之下的投标商不足三家,公开招标失败,转竞争性谈判,最终仍是得到暗诺的投标商中标。这种影响采购指向的阴招,使得公开招投标表面上看似公平,实则是让其他投标商作了陪衬。此类影响采购指向的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低价中标高价成交 《政府采购法》规定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可与供应商签订增加10%采购金额的补充合同。若采购人与意中供应商在投标前事先暗中约定,履行中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补充合同金额,则意中供应商可以较低的报价投标,谋取中标,最后以施工、履约中出现了不可预见因素,需添加有关配置或工程,与原合同标的物相配套等纯技术因素为由补签合同,增加合同金额,仍以较高的价格成交。此类影响采购指向的阴招更是让其他落标供应商蒙在鼓里,落标了还心服口服,欺骗性更高。

  瑕点废标 由于招标文件没有集中列示或严格限定废标条款,或虽有列示,但仍在招标文件中一处或多处注明“出现××情形,专家有权决定是否废标”,赋予专家较大的废标认定权。在此种情况下,用户评委或其他受到暗示的专家评委,就会特别留意非意中投标商投标文件中的瑕点,尤其是对意中投标商竞争对手的投票文件予以挑剔。表面上显得评委十分尽责尽职,评判也合情合理,实质上是商业贿赂行为使然。由于中标公告内容的“简洁性”,致使落标供应商连败于何因都不清不楚。

防治措施

  分类采购文件标准化 将现在采购文件按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拟订标准文本,细分为按一级品目分类拟订标准文本;将现在仅对资质条款、技术条款、商业条款以外的内容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将资质条款、技术条款、商务条款中共性的东西也纳入标准化范围,尽量减少采购文件中个性化的内容。这样做,一则减少影响采购指向的自由裁量空间,二则减少采购人与代理机构间讨价还价的余地,提高效率。

  公开项目预算金额 在政府采购市场尚不完善的初期,对项目预算金额实行保密,有助于防止投标商串通报价,谋求接近预算金额中标。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的完善,竞争较充分,公开项目预算金额,利大于弊。一则项目预算金额本身就是半公开的,泄密的渠道很多,有人知道,有人不知道,不公平;二是造成投标商超预算金额报价,公开招标失败率高,且徒增了投标商的投标成本;三是为“高标准招标,低要求履约”的阴招提供了便利。公开项目预算金额,有意愿低于预算金额成交的供应商才会投标。若采购文件中设定的采购需求远超出项目预算的可能,则不会出现盲目投标现象,“高标准招标,低要求履约”的阴招也就难以得逞。
 
  实行废标告知制度 除采购文件应集中列示,并明确限定废标条款外,在评标过程中,对拟废标的投标文件,应实行告知制度,告诉投标人废标的理由,并允诉及时申诉。一是评标过程中,及时电话告知;二是公开成交结果中文字告知。

  实行合同补充(变更)审核制度 对合同补充(变更)内容和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大额项目,实行合同补充(变更)内容审核制度和合同补充(变更)金额审计制度。合同补充(变更)内容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实行前审,合同补充(变更)金额由审计部门实行后审,以防范“低价中标,高价成交”阴招。(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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