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监管应谨言慎行

作者:乐园 发布于:2006-07-11 14:0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这个项目交给谁来做?政府采购中心还是中介机构?”“你说呢?”“还是你说吧!”“给中介做吧!某某招标公司不是做得挺好吗?”“好!”……

  这是某地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与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之间的对话。简单的一问一答,却暗藏“玄机”。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轻轻“点拨”,轻而易举就决定了一个项目究竟是由采购中心还是由中介机构来做,随口说出的某某公司就有了业务。这不能不给人一种 “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嫌疑。

  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地分析。

  如果事实是该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与他提到的某某招标公司的老总关系甚好,走得很近,了解到这一点,该负责人为何如此“发言”的答案也昭然若揭了。
 
  《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十九条提到:“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法律上虽明文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违法违规的成本小,还是很有可能走“偏”,存在着随意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等越位、违法行为,而且有时会把本属于政府采购中心代理范围内的项目,交给中介机构来做。

  某地采购中心主任曾多次无奈地感慨:“采购中心经常做的都是一些零碎的项目,大一点的都批给中介机构去做了,采购中心的采购量始终上不去。为什么那么多本该采购中心做的项目,都交给中介?这里面肯定有问题!”的确,如果某些中介机构频繁地被委托去做本该集中采购机构做的项目,甚至有压倒集中采购机构的倾向,这很可能会引起人们猜测,监管部门难道受贿了不成?

  部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利于职权之便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这的确是一个事实存在,去年湖南省郴州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郴州市防止政府采购工作中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中就提到要坚决禁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违背的话会有相应的处分,这也算是对政府采购监管人员的一种约束。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自身也更应该依法操作,谨慎言行,避免因自己的“随口说说”破坏了政府采购的自身规则,颠覆了大家对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印象。

  当然,该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之所以“指定”中介机构,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家公司真的做得很好,采购办真的没有私心,只想把业务做得更好,但由于工作方式的不妥,很容易让人误会为自己 “受贿”。如果监管部门能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并将结果予以公布,让中介机构自己以口碑和业绩在采购人心中树立良好形象,赢得采购人的信任,监管部门也就不会有“指定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嫌疑了。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