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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自主创新有对策

作者:孙国印 发布于:2006-07-11 15: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鼓励、支持研发自主品牌并优先采购自主品牌的力度史无前例,其象征意义和引导作用不言而喻。那么,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该如何贯彻落实自主创新政策呢?

加大政策宣传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是采购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要利用网络、宣传册、培训及日常工作接触等多种途径,向他们宣传国家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文件,转发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组织他们学习韩国民众支持自主品牌的典型事例,教育引导他们加强对支持自主创新工作的认识。同时,邀请具有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积极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

采购方式适当

  对于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对于需要重点扶持的自主创新产品,可以考虑采用单一来源或协议供货方式直接授予合同。

资格(资质)条件合理

  合格竞标 对于采购计划中明确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项目,在资格(资质)预审时设置相应条件,只有产品通过相关认定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标,不符合资格(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竞标。

  优先考虑 对于未指定自主创新产品的项目,如果既有自主创新产品参加竞标,也有非自主创新产品参加竞标,那么对于采用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在资格条件(比如注册资金等)方面可以考虑适度降低,为相关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创造条件。

改进评审办法

  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以达到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体现政策扶持的目的。

  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 要将自主创新作为评分因素,权重的设置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在10%~20%之间,体现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支持。

  对于采用最低价法或性价比法的项目 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如:10%~20%)的价格扣除,使采用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在价格不高于最低价一定幅度(如:10%~0%)的基础上,仍然可以中标(成交)。

  在评标(评审)出现排名并列的情况时 可以赋予采用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中标(成交)优先权。

付款条件优惠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如果采用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中标(成交),可以考虑为其提供较为优惠的付款条件(比如在签约后以预付款方式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金额),缓解供应商在流动资金方面的压力,体现政府的扶持政策。

  总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的监管者和执行者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民族自立、自强意识,认真研究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导向作用,努力营造“政府部门带头支持国货、支持自主创新的良好氛围”,为民族工业的腾飞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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