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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政府采购规范高校采购

作者:汪朝朝 (公务员) 发布于:2006-07-21 10:35:00 来源:成都商报

  近日,北京检方公布一批高校商业贿赂案,其中,一家名叫“人天书店”的图书企业引起关注。这家企业的一个帐本,引发了全国范围内一系列高校商业贿赂案件,至少有上百所高校人员涉案。 (7月19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高校是社会的公共产品,高校采购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是国家预算供给,一方面是政府性收费。无论是预算供给还是政府性收费,均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调整的内容。由此结论,高校采购的政府采购性质毫无疑问。

  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已有两百多年历史,凡政府兴办的大学,其采购行为均纳入到政府采购体系之中。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构架中,政府集中采购是总前提,无论是采用何种政府采购方式,公开透明的阳光操作原则体现在每一道采购环节。我国近十年的政府采购实践也证明,政府采购制度是实现“阳光操作”的有效平台。

  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程序要求,首先,高校不是所谓的“业主”,而是法定意义上的采购人采购人按其需要提出采购清单和相关技术要求,由法定的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程序,执行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整个的采购过程贯穿了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要求,并有着严格的监督保证。说穿了,政府采购制度改变了采购单位所谓的“业主”身份,失去了业主身份和采购自主权的采购单位(人)的一切行为都置于这样的制度轨道之下。

  目前的高校采购项目基本上都是由各采购单位把持,其“业主”地位仍牢牢地体现在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这是高校采购中最大的机制缺失。由于其随意性大,缺乏监督,长官意志的干预无所不能,暗箱操作变得轻而易举。从法律的角度说,高校目前这种普遍性的自行采购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大面积的违法。

  有阳光法案之誉的《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三年有余了,高校采购行为却仍然游离于政府采购制度之外,进不了政府采购的笼子,是法律执行上的尴尬。今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决定专项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高校政府采购行为的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范,岂能作为特例不管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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