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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预算是否废标应考虑成本

作者:小瀚 发布于:2006-07-21 11: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对此规定各地理解不一,做法也有别。个别地方超过采购预算就算无效投标,如果符合条件的不足3家,则必然当场废标。然后采取两种解决措施:一是预算确实不足的重新追加预算;如果是采购人需求过高,不符合预算标准,就要求其降低采购标准。但大多地方并不赞成这种做法,那么实践中他们是怎么做的呢?

  做法当大多供应商的投标报价都超过采购预算,若非几家故意围标串标,就是采购预算做得不够准确,或者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项目的具体内容有较大幅度的调整,影响了原来预算的准确性,考虑到再次采购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往往是继续评标,但是暂时“封闭”预中标结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追加预算后,再公布中标结果。

  理由计划并非一成不变,财政部门的预算到年中或执行过程中也可能进行调整,例如某个项目年初的采购计划可能80万元,但由于物价上涨等各种因素影响,采购执行时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发现80万根本无法完成采购任务,就得追加预算;另外还要考虑招标和参与投标各方的成本,如果采购人的预算做得科学、标准、符合实际,采购标的额不高,重新组织采购的费用比追加的预算还高,明显不合算;这样做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因为以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追加预算为前提;有人分析认为,说采购人能否支付也不确切,究竟是否废标,财政拨款能否落实才是关键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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