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预算是否废标应考虑成本
作者:小瀚 发布于:2006-07-21 11: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对此规定各地理解不一,做法也有别。个别地方超过采购预算就算无效投标,如果符合条件的不足3家,则必然当场废标。然后采取两种解决措施:一是预算确实不足的重新追加预算;如果是采购人需求过高,不符合预算标准,就要求其降低采购标准。但大多地方并不赞成这种做法,那么实践中他们是怎么做的呢?
做法当大多供应商的投标报价都超过采购预算,若非几家故意围标或串标,就是采购预算做得不够准确,或者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项目的具体内容有较大幅度的调整,影响了原来预算的准确性,考虑到再次采购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往往是继续评标,但是暂时“封闭”预中标结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追加预算后,再公布中标结果。
理由计划并非一成不变,财政部门的预算到年中或执行过程中也可能进行调整,例如某个项目年初的采购计划可能80万元,但由于物价上涨等各种因素影响,采购执行时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发现80万根本无法完成采购任务,就得追加预算;另外还要考虑招标和参与投标各方的成本,如果采购人的预算做得科学、标准、符合实际,采购标的额不高,重新组织采购的费用比追加的预算还高,明显不合算;这样做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因为以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追加预算为前提;有人分析认为,说采购人能否支付也不确切,究竟是否废标,财政拨款能否落实才是关键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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