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需主体平等
作者:雷海如 发布于:2006-07-24 17:5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为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提供了统一而又规范的标准。从此,社会中介机构可以自主进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但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与集中采购机构能否真正开展公平竞争呢?
缺陷尚存
“出身”分“贵贱”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来说,它只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而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已有明确定位: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前者与政府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和隶属关系;后者与政府不仅有关系,而且是非常亲密的关系。“出身和地位” 的不平等将造成竞争的不公平。
收费不统一 社会中介机构办理采购事务,会收取中介服务费,这不仅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所允许,更是它生存发展所必须。而集中采购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的代理业务也大多是免费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两者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基本相同或相差不大,收费服务还会有什么市场?
考核难操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到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在不公平的竞争中,无疑将是集中采购机构做的业务更多,节约的资金自然也就多。无偿的服务总要比有偿的服务更受欢迎,无竞争压力总比时刻担心自身生存发展来得轻松,违规违法的动机也相对少一些。事实上,在不平等的竞争中很难找到一个公平统一的考核评判标准。
完善有方
等“贵贱” 要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集中采购机构要逐步与财政脱钩,政府不再包办,财政不再供养,削除集中采购机构的“贵族”地位。这样,两类采购代理机构就能以平等的身份和地位去争取代理业务了。
公收费 要明确两类采购代理机构共同遵循的统一的代理业务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制定统一规范的行业服务条款。在平等的条件下双方充分展示自身竞争实力。双方竞争的过程中,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公平、公开、公正”将难以保证。
同考核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两类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和考核,公正地评价他们的工作业绩和守法、诚信水平。要制定既符合法规又切实可行的考评办法,对它们的内部机构设置、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采购的方式和程序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地评价每家采购代理机构。
对采购代理机构内设机构不合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职业道德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就这一问提如果您有不同看法,欢迎来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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