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监管:没有未来的探索
采访对象:
甲方:H市政府采购办负责人
乙方:H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何红锋: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周欢: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专职法律顾问
2005年,经考察研究,H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原来分属于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的建设工程交易、国有经营性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以及医药器械采购、机电设备采购整合为统一的招投标中心,并成立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按市政府的要求,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目前还没有设置)是负责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经市政府授权,承担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招投标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监管,行政级别为市政府派出正处级行政机构,并对招投标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制定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医药及医疗器械采购等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审定招投标交易活动中的各项规则和制度;负责检查和推动全市招投标交易统一进场,配合查处场外交易行为。对具备条件的招投标交易类型制定进场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对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监管到位并负责统一考核;协调建设和负责管理各专业评委专家库,负责建立各类企业、供应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协调处理招投标交易活动的争议和纠纷;探索招投标监管的有效形式。
对招投标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监管”,把诸多与公共项目有关的采购监管纳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管视线,超越各个法定的监管主体,对其监管行为进行监管,这是近年来某些地方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一种“创新”管理模式。作为公共领域之一,政府采购也被归入了这种“新模式”,作为政府采购法定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管工作也被归于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管范围之内。
突然多出一个新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监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部门,未免让人疑惑。但这种模式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地市级,受到了“欢迎”。问题是,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又多了一层监管,是否影响法定监管部门监管权力的行使?是否会出现监管交叉?业内人士对此褒贬不一,当事各方各执一词。
监管之“上”的监管——交叉
甲方:不可能不交叉!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插手”监管,必然弱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最简单的现场监督,如果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到场,财政部门又怎么监管?像市政府职责里规定的,如果各个领域的相关管理办法都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那其他法定的监管主体就不用制定自己领域的管理办法了?可这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另外,各领域的评审专家都有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也要管,这不就是明显的交叉吗?
乙方:不会交叉。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管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只是从宏观上监管、协调,并不干涉各部门已有的监管职责。比如现场监督,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到现场只对财政部门的现场监督是否到位进行监管,而不监管采购操作。再比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不干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而是制定如何监管规范其他监管主体的管理办法,制定时也会与相关管理部门协调。再比如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只是整合专家资源,扩大专家库容量,使资源能够共享,利于监管。
没有法律依据——尴尬
甲方:“虚设”和“尴尬”是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真实处境。它在当地运行近1年了,给自己的职能定位是“协调、监管”,但这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说其职能是“虚设”。各个领域的监管部门都有自己的法定监管职责,监管出了问题也会有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其责任,没理由要听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没有哪个监管主体会听它的,所以说它的位置其实很“尴尬”。
乙方:重申一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并不是没事找事地去监管别的部门,并不是让财政部门等监管主体听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而是在他们对采购监管不到位或者违规的情况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有必要、也有权力提醒他们,让其改正。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并非没有监管权,相反,其权力来自政府。自成立之后它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起码起到了提醒、协调的作用,起到了集中监管的作用。
多个“婆婆”约束——多余
甲方:没意义,也没必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可有可无的。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有财政部门这个法定的“婆婆”来约束;根据《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采购有建设部门这个法定的“婆婆”约束,忽然又多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充当“婆婆”角色,不是画蛇添足吗?
比如说,财政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后,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调档监管财政部门对投诉的处理,多余,因为财政部门自己会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决定,即便处理得不正确,还有行政复议、诉讼等程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有什么权力和理由插手?
乙方:有必要。设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目的,主要是加大政府交易的监督力度,督促各职能部门切实监管到位。比如说,发现财政部门在监管时有问题,或者处理决定错误,调档、配合监察部门调查监管。普通公民都可以监督政府采购,专门设立一个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集中监管,不是可以使采购更加规范、透明吗?而且,这种集中监管应该是一个趋势,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这也是去其他地方考察的结果。
另外,还组织开发、推行各种管理软件,实施规范操作,提高监管效能,提供优质服务;协调各专业评委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各类企业、供应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这些都体现着集中监管的优势。
疑点重重:
制度·具体制度制订遭干涉
虽然相关当事人表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本不参与各个领域具体制度的制订,但是在其职责的列举中却有“制订全市招投标交易相关管理办法以及招投标交易活动中的相关规则和制度”,仅从表述来看,似乎已干涉到各领域内具体制度的制订,而如果真如当事人所说不参与制度制订的话,那当地的职责规定难道仅是一纸空文?
监管·交叉将导致行政不作为
凡需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或上报的重点项目的招投标交易,包括需要采取特殊交易方式,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重点项目”指什么项目?“特殊交易方式”又是什么?如果这些权限全部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扎口”了,那么就政府采购领域而言,《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有的职责是不是就被弱化了?财政部门不能管该管的事儿,岂不成了行政不作为?
专家·谁都管谁都不好管
相关当事人提到,各领域的专家评委库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征集、培训、考核、调整、颁发聘书,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并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的专家必须由财政部门管理”。难道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是越位?
专家之言:
何红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不可能取代或者超越各个领域法定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能,也不可能督促各职能部门切实监管到位,因为其职能没有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出现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并行,二者有冲突。它是协调这种冲突的产物。如果将来二者能够合二为一,或者《招投标法》作为《政府采购法》的子法,监管顺畅了,就不会出现各式各样的监管模式了。
王周欢:政府采购的范围很广,并不像一般人认为的那样狭隘。只要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地方可以、也有权设立利于统一监管、统一协调的机构。
涉及到建设项目采购的,由招标投标办公室管,涉及到政府采购的,由财政部门监管。两者监管的重点、范围和内容是不一样的,关键是要协调好。如果通过一个协调机构,能将各部门协调好,利于监管,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也无可非议。
编看编想: 监管探索既要依法又要可行
将分属于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的建设工程交易、国有经营性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以及医药器械采购、机电设备采购整合为统一的招投标中心,再成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招投标项目行使“集中”监管,虽然没有法律法规上的明确依据,但在一些地方已不算新鲜事儿。
有人说,从宏观上讲,这种模式的设立是为了加强和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实现招投标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加快推进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从细处讲,不少地方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几年来都没有脱离财政部门,如果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集中监管,可以避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如果因为这个缘故,就又设立一个更高的监管部门,那么,是否就意味着更高层次的监管部门可以无休止地设置下去?
这种做法的实际效果到底如何很难说。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行使对各职能部门的集中监管权力,不仅没有法律依据,显得名不正言不顺,而且势必会出现监管权力交叉的现象,遭到其他监管主体的反感,很有可能使其他法定的监管主体在某些环节上监管缺位或行政不作为。
不可否认,将所有与政府交易有关的采购都放进“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这里设有先进的监控、屏蔽等技术设备,有优良的服务,既解决资源重置的浪费,又实现统一的阳光操作,不失为一个好设想。但监管探索既要依法又要可行。探索一定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一定要基于客观事实,如果一项探索在建立之初就与现行法律不相一致,那么探索的意义又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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