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质疑的投诉 要重视
作者:刘长林 发布于:2006-07-26 14: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某市系统集成项目公开招标中,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后,发现标书具有倾向性。于是在标前答疑时,向采购中心口头提出了这一问题,采购中心负责人认为这是采购人采购的特殊需求,并不是倾向性。于是,采购活动仍继续进行,该供应商也参与了投标,但最终没有中标。
该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第3日,在没有向采购中心书面质疑的情况下,直接以招标文件具有倾向性为由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这样的情况在供应商的投诉中确实是存在的,处理起来很棘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许春燕说。
监管部门不受理
没有经过质疑程序,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这样的投诉,监管部门应该受理吗?
“按照规定,这样的投诉是不能受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孟虎认为。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而且,“20号令中规定了投诉书的主要内容,其中包含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没有质疑的投诉书显然是不完整的,不符合20号令的规定。”许春燕说。
“从20号令规定来看,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先质疑后投诉,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专职法律顾问、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周欢表示。
然而在现实中,这个法定的程序却常被供应商打破,监管部门应该怎样应对呢?
应对方法有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经过质疑的投诉监管部门是可以不受理的。但显然,面对供应商不规范的投诉,监管部门也不能置之不理。
“我们会直接告诉供应商,这样的投诉是不予受理的。”一位监管部门负责人说。
供应商投诉到监管部门了,监管部门以一个“不受理”就把供应商“打发”了?
“这样显得没有人情了,也会打击供应商参加以后政府采购项目竞标的积极性。”许春燕表示。
面对供应商提交的没有质疑的投诉,桂林市首先会书面签转到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进行质疑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仍不满意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
王周欢对这一做法表示了赞同,他说;“供应商没有质疑的,应当告知供应商质疑是一个必经程序,指导供应商用正当、合法的方式和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实施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一些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理解的不透彻、不深入的现象是存在的。这样的情况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义务对供应商的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指导,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业内人士表示。
质疑内容有分歧
既然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那么在质疑范围之外的是否可以直接投诉呢?
财政部20号令规定质疑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而对上述内容的理解政府采购业内人士有分歧。
“采购人的违规行为、代理机构的违规操作、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的正当关系等,这些是不包含在质疑内容之中的。可以就这些行为直接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王周欢认为。
但孟虎认为,王周欢列举的现象包含在质疑内容之内,属于采购过程的内容,投诉前同样需要先质疑。
“我们发现了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还有必要向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吗?”某供应商表示。
对于质疑包含内容的认识,许春燕更为认同王周欢的观点。她认为:“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等的投诉是可以受理的,不一定要经过质疑程序。”
业内专家表示,关于质疑的内容,采购文件、中标和成交结果是比较明确的,但采购过程这一表述似乎太过模糊了,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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