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后 标书遭质疑怎么办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6-07-26 15: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最近,某采购中心在某项目采购的开标当日,收到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具有倾向性。怎么办?接受质疑,所有工作将因此暂停;不接受质疑,将面临被供应商指控“不作为”的压力。其实不仅这家采购中心,这个问题在各地几乎成了采购中心遭遇的共性问题。
“应知之日”是哪天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那么,“应知之日”从哪天算起,就成为处理这个问题的第一个关键点。
从法理上说,“应知”是一种应然行为,与实然行为不同的是它更多强调理论上的可能性。“我们认为‘应知之日’就是供应商购买标书的时间,这个时间是被采购中心记载下来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徐舟说。徐舟的观点得到了业内的普遍认可,而且也比较符合法理解释:既然购买了标书,理论上就应该知道了标书的内容以及它对自己的影响。
业内人士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应知之日”必须被具体化,以便于采购中心和供应商把握,也便于实现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否则“应知之日”就是存在于人脑中过于主观的概念,对它的界定只能听取供应商或采购中心的一面之词而没有客观衡量标准。
受理还是不受理
对于开标后,标书遭质疑,是否受理的问题,各地看法不一。
受理 这种观点的理论支持是,由于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有先后,在等标期内供应商都可以获取招标文件。所以,很有可能在开标时或者开标后,供应商质疑仍在法定期间内,仍有权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因已经开标而拒绝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
江苏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尹存月就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当记者问到此时接受质疑是否会拖延采购时间时,尹存月认为,除采购中心确实发现实质性问题,不停止评标会造成损失之外,评标应该继续进行,这同时能够防止无效质疑造成无谓的时间浪费。
不受理 广东省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国伟认为:“不该受理,是法律规定不予受理。”吴国伟解释,除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1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这三条规定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辅相成、互相制约的。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同时满足这三条规定。再加上《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不少于二十天”的大前提,那么,留给供应商质疑的时间只能是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投标截止日五天前的时间。因此,开标时已完全超出了供应商质疑有效期,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安徽省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刘先杰与吴国伟看法大致相同,但是他认为供应商质疑的截止日期只需满足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即开标日)的前三天就可以。因为既然必须满足开标前十五天不能更改招标文件内容的规定,可以在最后三天内作出顺延十五天开标的决定。
见招拆招
事实上许多采购中心已经展开行动、见招拆招了。招数主要集中在下列两种方式。
开会型 在标书中约定一个质疑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坐下来聊一聊、议一议,不失为一种好办法。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就采取这种方式,在标书中规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悉数参加咨询会,咨询会一般在开始发布招标公告即发售标书之后的3到5日。供应商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一经接受,采购中心立即当场修改标书。如果供应商不参加咨询会,或者在咨询会上不提出质疑,视为放弃质疑的权利,但对已修改条款要配合确认。同时,为了给供应商充分的准备时间,佛山市在编制标书的同时就在网上刊登项目预告,征询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并接受供应商登记。
技巧型 另一种较具代表性的方法是采购中心在时间设定上运用技巧,即出售标书的截止时间不宜太接近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福建省南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是这么操作的。南平市采购中心招标部经理陈启昌认为,既然法律没有对出售标书的截止时间进行规定,采购中心完全可以对此进行限定。例如,某次开标日期为20号,那么就可规定标书只出售到3号,这样就把供应商可能提出质疑的时间控制在20天中的前10天。这样,既有利于完善招标文件,又可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编看编想:
既可避免 何乐不为
在采访的过程中记者发现,大部分采购中心对供应商在开标时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做法是不赞同的,即使是那些认为应该接受质疑的人,也对这种做法表示了无可奈何。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刘先杰道出了原委:“这种做法对采购中心和采购人来说,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打乱了预定工作步骤,对下一步工作的安排就显得措手不及。而且,最怕的就是遇到无效质疑。接受了无效质疑,简直就等于无谓地浪费采购时间。”
的确,从更为宏观的层面来说,供应商在开标时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意味着延长了采购时间、增加了采购成本,这是违背政府采购原则的,相信也是每个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愿意看见的。
几乎所有的观点都认为这种事件是能够避免的。首先需要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细心再细心、公正再公正。另外,供应商也应该掌握时间、提高效率,尽量把可能发出质疑的时间提前,这也是供应商积极参加政府采购的另一种表现。既能公平公正地进行采购,又节约了时间,不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满意,供应商也可赢得更多的时间去争取其他的业务,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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