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摆脱商业贿赂的侵蚀
作者:孙卓 发布于:2006-07-27 10: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自财政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调研问卷下发后,各方针对相关题目进行了讨论答复,进一步认清其本质及特点,对易发生商业贿赂现象的岗位和环节重点控制。各方普遍认为,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是指,在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过程中,供应商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管部门、评标专家或其他政府采购相关人员进行的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从而影响政府采购结果以获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点和规律
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其目的是争取中标、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取证、查处非常困难,所有的操作都是秘密进行,而且为“贿赂”披上正常合法的“商业”外衣,在“潜规则”的运作中,如果没有人举报,很难暴露出来;商业贿赂往往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系在一起,使得查处较为困难;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对其准确界定还比较困难;它所渗透和攻击的目标是多角度、全方位的,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采购监管部门等。
严重后果
不仅会使政府采购背离“三公一诚”的原则,破坏正常的市场规则和竞争秩序,而且增大了政府采购的风险性,使以往分散的腐败变成“掌权人”的腐败;同时也使采购人丧失了在平等竞争中所能获得的价格和其他好处,让许多守法经营的供应商降低了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和参与的热情,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效益和效率,阻碍政府采购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此外,还增加了政府采购成本,破坏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造成财政资金的大量流失和浪费;容易滋生腐败,助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的可能性,危害党员干部队伍的健康成长,使一些干部蜕化变质,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使“阳光工程”蒙上阴影,也降低了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
措施及手段
建立内审方面 可以设立内审室,负责全过程、动态地了解和掌握各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和机构内部的相关工作规定进行控制、监督和检查。内审人负责审核所跟踪项目的采购方案、招标采购文件以及合同,监督供应商资格审验过程、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开评标过程,联系组织相关部门对开评标现场的监督管理,以及处理质疑投诉和对项目做评估。
完善规章建设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出台内部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如包括《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与执行工作规范》、《采购文件审定及发售工作规范》、《内部审查监督工作规范》、《本单位工作纪律》、《内设机构及岗位指责》等,提高了采购项目实施的规范性。
健全内部监控 在原有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项目过程中各流程的监督审查,实施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堵塞可能产生的漏洞,在制度上保证“三公一诚”,使商业贿赂无用武之地。
避免代理陷阱 对本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要力避“代理陷阱”,在指定媒体及本单位网站上将所有信息最大限度地公开化,以防止暗箱操作。对采购人设定的资格条件、具体采购需求、售后服务等内容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在网上公布,广泛征集意见,然后再正式写入招标采购文件中。
严抓其他细节 要确立严格的保密意识,对采购标的以及评审专家等资料要注意保密;要科学合理地设置评标标准,绝不能按某一供应商的条件设置门槛,保证评标标准能够达到最大化的公平;结合省管理局廉政文化建设,有关主任可以签订了廉政责任状,在单位内部一手抓业务,一手抓廉政,将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一起落实、一起考核;进一步完善程序化、标准化管理,推动本单位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同时,各方也一直期盼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以及各种具体采购方式的操作办法;理顺体制,使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发动并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对政府采购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严肃查处相关商业贿赂案件,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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