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审核可相互制权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6-07-27 10: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不断冲击,使部分财政部门面对不规范行为却谨慎起来。于是重大问题联合审核制度有必要浮出水面,财政部门可以考虑设置这项制度,加强对自我权力的约束,提高决策的行政纪律成分,同时符合责任分担的民主决策的科学要求。
审核范围
一些采购事项既然要提上审核议程,那么,预示着采购事项重大,单独机构难以做出决定,或者单独决定有倾向性嫌疑。在政府采购事务中,涉及到需要审核的事项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更改采购方式 各地都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公开招标限额范围,而有些采购人总以公开招标时限长、公开范围难以控制、价格与方案不能进一步协商等因素为理由,想尽办法规避公开招标,于是就出现了更改采购方式的呼声。主要领导甚至也按采购人要求做出批示,甚至超出公开招标限额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采购项目也竞争性谈判,甚至单一来源谈判,此刻财政部门将受到极大的工作压力,处于两难境地,而联合审核制度可以缓解工作压力。
定品牌采购 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定品牌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然而出于某种考虑,匹配需求、领导指令等因素的存在,采购单位会选定品牌采购,这就要对可行性方案进行联合审定。
分散采购审批 分散采购在实际操作时具备自行采购特色,也是采购人追求的理想境界。
目录执行与委托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工作的依据,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不能执行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但是监管部门具备委托权,审核不当时可能把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委托给中介代理机构。
报销发票审核 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完善,给了不法分子钻营的空子,自行采购的欲望膨胀,许多项目都是先斩后奏,甚至有些重大项目也不招标而自行采购,几百万的项目发票随便拿来给财政报销,因此审核上的难度就更大了。
零星审核事项 这类事项集中在政府采购各环节,很多、很琐碎、也很复杂。如要求缩短公开招标时间,不恰当的资质要求,投标人违背采购程序的乱作为,定标时的不恰当要求,应急采购,时限与程序控制等等。
机制探讨
方式方法 联合审核是跨部门的决策权力相互协调与制约的结果,必须探讨完备的工作方法。就目前的审批事项、行政组织形式而言,审核方式可以先难后易,逐步完善。
报备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牵头主抓采购事项审核,依据法律法规条款以及领导批示精神,做出审批决定,相关资料复印后报联合审核部门备案,提高透明度。
重大事项联合审核。涉及到政府采购重大事项,由财政部门邀请所有的联合审核单位会审,根据客观情况,结合灵活性原则,做出相对合理性的决定,形成审核办公圆桌会议制度,并发布会议纪要,相关材料严密保存,全面提升决策科学民主性与阳光性。
内部岗位相互监督。财政部门在管理制度上设定审批事项要两人同时做出,报部门领导认定后执行,避免以言代法、私下交易行为。
组织结构 联合审核制度要上报当地政府领导批准,作为制度创新举措加以推广,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明确机构的性质与职权,提升机构设置的行政分量。可以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设立兼职性的紧密机构。
联合审核制度以圆桌会议为基本组织形式,重大事项随机集会快速决策。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要负责召集、协调,成员部门要积极配合,抽派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务审核。
成员组成 联合审核组成单位必须是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强权部门,能够给采购当事人以党纪、政纪、经纪、法律等进行惩罚的机构。因此,从目前情况来看,组成机构要包括纪委、检察、审计、财政等单位,这些单位应该指定出专人作为政府采购重大事项联合审核的兼职联系人,常务单位为纪委与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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