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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为采购把好关

作者:王东平 张建 发布于:2006-07-28 10:0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作为财政支出改革的三驾马车——“政府采购”、“会计委派”、“国库集中支付”,更是应运而生,深得社会和公众的推崇,取得的成效也是十分明显的。“政府采购”制度侧重于对预算单位采购货物环节的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侧重于对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环节的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实现财政资金支出效益最大化的需要,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笔者认为,国库集中支付如何为政府采购把好关,值得重视。

“政策”关

  国库集中支付机构人员,在熟练掌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操作流程、资金运行基础上,还要熟练掌握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制度,尤其是对《集中采购目录》包括的内容,货物类采购、服务类采购、工程类采购的特点,采购方式,采购的操作环节,资金结算的方式,都要有全面的认识。界定好哪些采购行为应该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计划”关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的做法是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随意使用。

  而现在,财政部门取消预算单位在银行的所有账户,财政资金在支付前不离开财政国库和预算外专户,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需通过申报用款计划程序,在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才能使用财政资金。而且,国库集中支付要求预算单位在采购前必须提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严格按年初或当年追加的预算执行,从而使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体现在政府采购预算中,让政府采购充分体现计划性。

“资金支付”关

  国库集中支付机构还应当严格把关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关口,对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采购行为,以及未按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的采购行为,不予支付资金;符合规定,确需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在办理支付时,要提供政府采购的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合同、发票等复印件及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原件,按合同进度,对收款人账户与合同中供应商的账户名称是否相符等要求进行审核;对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经采购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批准同意后,才能办理支付。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性资金。否则,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将得不到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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