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促评委公正
作者:赵长宝 发布于:2006-07-28 10: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年来,政府采购中针对评标办法、评分结果等内容的各种置疑和投诉日益增多。评标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方式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却没有明确规定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都需要成立专家评标委员会或专家评审小组。由于法律中规定的空白,财政部专门出台了一部规范专家评审的行政规章,但具体工作中仍有很多问题存在。
问题多发
评标办法易被操纵 评标办法是决定最终采购结果的重要环节,在评标办法的制定上不仅要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还要考虑采购人、供应商的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
按照目前常见的做法,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均出自执行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之手,但是,制定的依据、把握的尺度却没有作严格的要求,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比较容易出现人为操纵现象。
"随机"带来了"随意" 在评标委员会的组织程序上,专家一般是从专家库中抽取,有时为了片面追求抽取的保密性和随机性,却忽视了由此带来的随意性。由于目前专家库的建设还不十分健全,专家库中的专家对各自专业知识的掌握、运用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理解等方面均有差距。因此在一些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上,无法确保评标委员会均由对口的一流专家评委组成,只能靠“手气”、碰“运气”,无法保证评标结果的质量。
代理费导致不公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可以从自己的专家库中选择所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是,许多专家的“随机”产生实际上是“随”招标代理机构的“意”而产生,而且评标专家的报酬完全是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来支付,即谁委托,谁付费。常言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评标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大打折扣。所以,串标、陪标、围标等暗箱操作现象在招投标活动中总是屡见不鲜。
责权不明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独立评分,任何人无权干涉。因而,整个评审完全取决于评委的责任感和专业知识程度。可是,当评标结果明显发生偏差或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了置疑或投诉时,应该由谁负责对置疑和投诉的答复?如果评标过程的确存在问题,那么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存在过失由谁来认定?由谁承担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过失带来的不良后果?由谁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如何监督?监督者是否可以推翻评委的结论?
制度保证评标公平
评标过程决定着整个采购工作的成败,评标专家决定着采购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用制度保证评标专家在评审时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职业操守。
建立责权明晰的评委制度 确保评标成员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和比较,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实行评标审核委员会制度 对社会影响广、采购金额大或有潜在争议的项目,可以考虑采用评标审核委员会制度。即在评标结束后由有关专家、审计、监察、执行机构、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审核委员会,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办法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评标过程、评标结果等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结论。
完善评审专家组成和规范酬金发放 确保评委会在设置上做到合理性、权威性相统一,既要确保随机和保密性,又要杜绝随意性,特别是杜绝中介代理机构的“随意”性。为确保评标专家能够完全体现个人意志,充分体现其公平、透明的立场,改变目前常见的“谁委托,谁付费”的评标专家酬金模式,探索其他更为有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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