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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发挥政府采购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作者:尚晓汀 发布于:2006-07-28 11:30:00 来源:学习时报

  政府采购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政策工具、体制保障和管理手段,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尽快将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集中采购,让政府采购的阳光洒向农村,让广大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政府采购的主要作用 

  政府采购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除了节约财政支出以外,还更多地体现在社会效益和管理效益方面,有助于促进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 

  一、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2006年,中央财政和国债资金安排用于“三农”的投入将达到3288亿元,比2005年增加333亿元,占2006年中央财政总支出增量1972亿元的六分之一多。若有超收,还要增加对“三农”的投入。如果按照国际公认的百分之十的政府采购平均节约率计算,实行政府采购后,一年就能节约财政支农资金300多亿元。 

  二、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管理。目前各项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比较分散,同时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况也比较严重,影响了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安全。2005年上半年,审计署对河南等16个省(区、市)2140个县乡公路改造项目和福建等10个省(区、市)1500个通达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结果发现,有10.7亿元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被滞留或挤占挪用。政府采购是加强公共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都需要通过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着力加以解决,确保支农资金的预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三、有利于从源头上、机制上预防和治理新农村建设中腐败现象的发生。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各级财政将大幅度增加“三农”投入。在体制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利用权力配置资源,极易产生寻租行为,导致腐败现象大量出现。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而且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阳光下的交易”,使购买活动在透明的环境中进行,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同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供应商、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因此,政府采购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新农村建设中腐败现象的一项治本之策,有利于保护干部,有利于维护政府的信誉和形象,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四、有利于各种政府支农投资的协调整合。目前,中央政府部门直接分配与管理支农投资的有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防汛抗旱办等十个部门,如果加上交通、电力、教育、卫生、文化、民政等安排涉农专项投资的部门,则有十六、七个部门之多。各级地方政府的情况也大体如此,各种支农投资基本上都是以“条条”为主管理,主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难以形成合力,使有限的资金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实行政府采购,所有支农投资支出由各级政府设立的非盈利性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实施招标采购,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种政府支农投资协调整合问题,减少或避免不同渠道的政府支农投资在使用方向、项目布局、建设内容等方面存在的交叉和重复,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集中财力办大事。 

  五、有利于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物质条件之一。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将进一步调整投资方向,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起点一定要高,必须大力提倡并广泛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特别是节能环保型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让广大农民享受到高科技的成果。在农田水利、农村道路、饮水、电网、通信、沼气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通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可以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设计方案、材料和设备,有利于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保护知识产权,支持自主创新,购买本国货物、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在新农村建设中,通过政府采购的手段,还可以将采购合同优先授予中小企业,优先授予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思路和政策措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体制机制创新和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方面探索出一条新路子。建立并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是新农村建设中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 

  一、将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目前大量的财政支农资金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支农资金支出项目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因此,对新农村建设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是实施政府采购的基础和前提。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量力而行,不断完善的原则,当前新农村建设实施政府采购的重点应放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包括优质种子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等。二是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包括农村安全饮水设施建设、农村沼气建设、农村公路建设以及农村电力改造等。三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包括改善农村教育条件、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等。 

  二、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利于充分实现采购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并且便于进行监督。各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主要任务就是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认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将能够纳入集中采购的支农项目全部交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统一集中采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凡使用公共财政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支农项目,都要依法委托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购,不允许以项目特殊或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为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对传统采购方式的重大改变,与传统采购方式相比,可能会给采购人带来一些“不便”。比如,需要提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采购活动需要经过招投标等一系列程序等。对此,要积极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尽快适应新的采购方式。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采购行为。应从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抓好建章立制工作。公开招标应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一律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再予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要公开透明,所有招标公告、评标办法、中标结果等采购信息都要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发布。要建立起既分工协作,又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重大采购项目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进行现场监督。采购人应增强依法采购的观念,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各项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在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和供应商,对采购结果要及时予以确认,不得随意改变采购结果或取消采购任务。 要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和供应商的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四、要注重发挥政府采购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政策功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目标。在新农村建设中实行政府采购要特别注重发挥上述政策功能,进一步增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意识和自觉性,坚持优先购买国货和节能、环保的产品,切实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积极贯彻国家自主创新发展战略,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充分体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国家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是防止政府采购活动发生腐败的关键环节,是政府采购制度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必须摆到突出位置来抓。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重点抓好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制定明确具体的监督方式、监督办法和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处罚办法,真正将监督责任落实到位。审计机关要在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把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政府采购的情况列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招投标等采购程序执行和采购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围绕重点环节,把监督寓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突出抓好事前和事中监督。要完善采购活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项目责任制度、人员轮岗和采购回避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相互制约。在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的重大采购活动中,要全面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处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新农村建设的政府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不断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作者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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