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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集采机构不能“作为”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06-07-31 13: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专家通过随机抽取产生,采购单位代表是采购单位指派,集中采购机构只负责开、评标的组织工作,本身不参加评标决策,评标决议由评标委员会形成。但集中采购机构却要承担供应商对评标决议结果质疑的处理工作,而组织评标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干预评委会独立评标之嫌;发现问题不提出来,等到问题都暴露出来,各方面又会指责集中采购机构失职,甚至有人由此说集中采购机构“不作为”。问题的症结到底出在哪里?真的是集中采购机构自身“不作为”还是另有隐情? 

评标专家是“捷径”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春明指出:“上述这些矛盾和问题大多体现在集中采购机构操作这个环节,但根源却多数不在集中采购机构。评委在评标中是否客观、公正日趋成为影响政府采购执行的主要环节。”
 
  按现行规定的流程,专家库的管理由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评委主要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但评委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直接影响了评标结果。一些投标供应商总是试图从这个环节上打开缺口,找到一条“捷径”。

  另外,专家库人员数量不足,某些评委素质欠佳,也缩短了投标供应商寻找“捷径”的时间。特别是医疗器械、家具等行业,评标专家总是几个老面孔,时间一长,对评委的攻关工作,已成为一些供应商谋取中标的重要手段。

  从每次评标的情况看,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毛激翔说,确实存在一些评委责任心不强,对政府采购知识和作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所应承担的职责了解不多,评标时不认真仔细、总想草率了事,或对所评标项的业务不熟悉,甚至一些评委在评标中有明显的倾向性。但评标结果产生的问题却要由采购中心来承担和善后处理。采购中心只是组织招标过程,不直接参与评标,评标的决定权完全交给评委,对评委的负责程度和客观性总是有些担忧。

  毛激翔不无担忧地指出,即使采购执行中的程序做得非常规范,但如评委产生的环节出现某些纰漏或评委评标打分时没有客观、公正,那一切努力都将前功尽弃,而对评委的监督,管理部门仍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定,采购中心更是力不从心。

集采机构不能“作为”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招投标的组织者,如果专家出现问题,集中采购机构该不该负责任呢?很多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应负责任,但集中采购机构却有“不能作为”的苦衷。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某些专家不按照相关规定评审,由此影响结果的公正性,此时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以组织者身份指出来,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还有可能会被认为是“越权”,而如果不指出来,出现问题后,相关部门在追究相关专家责任的同时还会将责任归结到集中采购机构,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工作不到位。就算是集中采购机构坚决指出来,专家仍然要按自己的意见签署授标建议,这种情况下,想“作为”的集中采购机构无明确依据,评标就只能靠专家的自觉遵守来维系。

  业内专家认为,专家作为评标过程中的重要决策者,他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有多大,怎么规范,在法律都是待弥补的空白,这给集中采购机构的操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也是引起投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判定集中采购机构有责任、或者判定专家有责任都是不太科学的。

专家问题成“定时炸弹”

  据统计,评标专家的评审问题已成为质疑和投诉的重点区域。正如广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说的,投诉对象已不仅仅限于采购人、代理机构,更多的是投诉评委。

  某些投标商早就“洞察先机”,挖空心思搜寻专家的联系方式,特别是“德高望重”的专家,在评标室往往一言九鼎。当专家意识到自己的“重要性”时,某些评标专家甚至主动去和供应商联系,寻求“合作”。所以,专家问题就是潜伏在政府采购规范道路上的一颗“定时炸弹”。

  专家分析,评标专家问题的突出,一方面是应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出台办法规定,责、权分明,两者不要失衡。另一方面,在目前专家管理“鞭长莫及”的时候,可以从其他渠道阻止专家的“任意妄为”。例如,科学制订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评标前让专家明确自己的责任,如有人质疑或投诉,专家要说出自己打分的理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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