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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速度不是效率标准

作者:希文 发布于:2006-08-02 12: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怎样就算政府采购效率高?”在听到诸多对集采机构的抱怨后,笔者发出如此的疑问。一些采购人对此的答复是时间短和速度快。但这两点显然与招标实际情况不符。一个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按规定的程序走下来,至少需要40天。这种矛盾一直为采购人所诟病。

  其实采购人对采购效率的概念应当有一个正确的理解。政府采购效率并不完全是以时间和速度为衡量标准,或“想买就买”就是效率高,而是应把效率寓于规范之中。否则,时间短和速度快只不过又回到了原来的分散采购而已。

  政府采购并不是传统购买行为的简单转移,必须按法律和制度办事,按规定程序操作。政府采购时间较长,有多方面的客观原因,集采机构只是负责招投标环节,不能由此断定集中采购效率低。从根本上说,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刚性以及集中、统一执行,是解决规范和效率矛盾的最有效途径。只要编制了采购预算和计划,集采机构完全可以按预算或计划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有计划地做出安排,制定工作方案,依法实施集中采购,以满足采购单位的需要。从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如果牵住了“完善并强化采购预算和计划”这个牛鼻子,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诸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所以说,政府采购的效率应更多地体现在采购单位的计划性方面。如果在合理有效的计划时间内因采购中心的原因而不能完成采购任务,那才是真正的采购效率不高。从某种意义上说,提高采购效率的主动权,关键还是在于采购单位对于政府采购行为事先有科学、合理的计划安排,尽可能减少“临时抱佛脚”或由个人“拍脑袋”决定的临时采购行为。当然,采购中心在工作中也要广泛地做好宣传和沟通,并把集中采购的执行程序和方式以及采购项目的动态更加透明、公开,以求在政府采购效率问题上与广大采购人达成进一步理解和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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