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标书时岂能资格审查
买文件要求通过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山西省中北大学分校7月15日发布的实验室电气设备及化工设备招标公告
携带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包括:营业执照、工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法人代表授权书、驻汉分支机构相关证照或联合体声明、其他能证明投标供应商有资格进行投标的资料等)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购买项目招标文件。
——×省政府采购中心7月3日发布的“×省电子政务一期工程系统总集成及应用支撑软件” 项目招标公告
已在本中心通过资格确认的供应商可直接到我中心购买或登录邯郸政府采购网http://zfcg.hd.gov.cn自行下载,未经资格确认的供应商请登录政府采购网或到本中心注册。
——河北省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2006年6月21日邯郸市行政事业单位2006年度空气调节设备及电视机协议供货招标公告
在“招标公告”中,公告卖标书时就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形可谓是屡见不鲜。也许是“见多不怪”吧,基本没人对其是否合理产生过非议。甚至有地方把它以办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如《××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和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售采购文件前,采购人应当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初次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资格证明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发售采购文件;(二)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全部补正后应当发售采购文件;(三)资格证明文件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且不影响真实性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更正后应当发售采购文件。
直到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一次操作因此遭到质疑后,才引起了业界部分人士的关注。质疑人称,采购人在委托项目时,就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卖标书时就把他们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商业信誉等都查清楚了,不要让那些完全没有竞争力的供应商也进来瞎混!”
“提前审查可提高效率”
在这个遭质疑的采购中心负责人看来,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前来购买标书的供应商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请其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等,确认他是供应商派出的能参与有效竞标的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其符合参与投标的资质要求;通过供应商的介绍,初步了解供应商所在地理位置、法人代表、主管部门、技术力量、设备配置、管理运营等基本情况;请供应商谈一谈中标后如何开展实施采购项目,为履行双方即将签订的采购合同应该做什么准备和已经做了哪些准备;供应商购买标书前,应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据他解释,资格审查可以提高招标机构的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在具体采购操作中,当发出报价和标书后,潜在供应商前来准备参加采购和招标的可能许多。如招标机构对这些供应商一一评估,会增加招标采购工作量,同时会增加招标的成本。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就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可以筛选掉大部分不可能中标的供应商,使有资格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数目缩小到合理范围内,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业内专家认为有失公平
业内专家分析,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只有邀请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了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发出邀请书。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不需要对资格进行预审,“事实上,即便是不符合招标文件资质要求的供应商也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权利。”
同时,他还指出,招标文件上虽然明确注明了潜在投标人的各项资质要求,但很多供应商不是通过网站发布的信息获知采购事项的,往往匆忙之间来购买标书,甚至由招标所在地的朋友代为购买,资格审查就无从谈起了,“因此,我认为类似的规定更合适:投标单位可查阅招标文件后决定购买……购买标书时提交了业绩表和业绩证明材料仅能说明投标单位具有类似业绩,但并不代表投标单位通过招标方的资格审查。”
某招投标公司的老总则认为,如果公开招标还在卖标书时搞资格预审,有变相改变采购方式之嫌:“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招标是不能搞资格预审的。”而在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胡杰看来,根据《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的特点就是公开性、公平性,因此,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在出售标书时就对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山东省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冯伟华也认为卖标书时就对供应商进行审查有失公平,也不符合政府采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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