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条款宜集中列出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6-08-03 11:2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现在废标条款已经成了最常被投诉项之一。”某招标公司的老总如是说。据介绍,由于招标文件没有集中列示或严格限定废标条款,或虽有列出,但不集中,而是在招标文件中分散注明“出现××情形,作废标处理”,引发了大量的投诉。因此,科学地制定和列示废标条款显得尤为重要。
该招标公司的老总提议:“把这些条款都集中列在招标文件的开头或者最后,可以方便投标人按要求投标,也可以避免因评委忽视相关要求该废而没废的情况。当然,集中列在标书中的其他位置也可以,此时最好用不同的字体予以区别,引起注意。”而且他认为同时应标明“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然后把所有废标条款都全部集中列在其后,常见的如:
●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 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的;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标的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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