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何不能对采购人说“不”
作者:宋晓杰 发布于:2006-08-03 11: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记者参加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一个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活动。项目简介、导入供应商投标数据唱标、宣布评标原则,一切井然有序地进行着……进了评标室,却出现了难题。一共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但其中两家的投标报价均一定幅度地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价格,怎么办?专家认为,超预算的两家无论是技术实力还是服务承诺都占明显优势,而重新采购从时间和经济成本考虑不划算,所以建议采购中心当即向采购办公室申请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征询采购人项目负责人意见,说若未超采购人自己掌握的可承受的预算价仍可按公开招标方式继续评审,但采购人代表看了看坐在一旁的记者却未置可否……就这样评标室内一时陷入僵局,采购人代表与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同时走出评标室,记者卯足劲儿想探究这种情形最终到底如何处理,但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却走进来以主任认为无关人员不宜留在评标室为由把记者“清理”出来(后来了解到其实是采购人认为记者见证评标过程不妥而代行了主任的权力)……最终,记者通过网络了解了此次采购结果——“中标公告公示”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中标”。这就是采购人代表难以启齿的“选择”吗?采购中心为什么就不能对采购人有违法律原则的要求说“不”呢?
集采机构:位微言轻 身不由己
此次采访中,记者不仅遭遇了被采购人代表借采购中心之口“赶”出评标现场的尴尬,而且在记者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评标室外交流项目的有关细节问题时,采购人代表不仅站在一旁警惕地听着,最后还声明,记者需采购中心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要见报的相关稿件,采购人事先都要过目……
采购中心为什么如此迁就采购人?“这几乎是政府采购领域的普遍现状,类似的事情绝不可能仅仅发生在我们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中,也不会止于这一个采购人的这一个采购项目。” 事后,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无奈地解释说,采购人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一 ,“管采分离”后,相应的财政制约措施力度不足,集中采购机构自身对采购人的约束力明显削弱,更加衬托出采购人的强势;其二,法律存在的漏洞以及监管部门的某些行为助长了采购人的势力,该集中采购的无法强制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过多,加剧了采购人对更大“自主采购权”的渴望;其三,个别中介机构不规范运作,给钱就满足采购人需求的经营策略无异于采购人自主采购权的回归,对采购人极具诱惑。最后该主任认为,说来说去,关键是法律和制度关于采购人的义务缺失,而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规定又略显空洞,“权义”不对等造成的,集中采购机构有时身不由己。
采购人:权责失衡 为所欲为
为什么评审专家站在科学、公正的立场提出的建议采购人却不采纳?了解了整个过程后,某采购中心主任揭示了答案:其实这种情形极有可能是采购人倾向性选择的一种方式,采购人已事先向价格最低的供应商透露了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价格,采购人代表既不同意改用竞争性谈判又不同意重新采购,就是因为担心自己中意的供应商在公正评审中惨遭专家淘汰。
据悉,实践中采购人在开标前、评标中、开标结束后似乎都游刃有余。在开标前,很多厂商就争先恐后地去联络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让其对自己有一个“良好印象”,采购人则投桃报李,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某种倾向性标识;在评标环节,采购人项目负责人来了,代表来了,领导也都来了,他们的说辞往往是领导很重视该项目,所以要亲自了解一下情况,对此采购中心能说什么?但采购人往往在评标环节有意无意地发表对某些厂商的看法,这无疑误导了专家的评标;而在开标结束后,中标产品可能会被替换,或是增加新的项目等等;另外,很多采购人面对自己不满意的结果,拒签合同也让人很头痛。采购人的这些权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吗?
“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到提出采购需求和制作招标文件再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的权利规定得可谓滴水不漏,但却没有说明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行使权利或滥用权利,采购人要承担什么责任?这才是采购人为所欲为的根源。”某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客观地分析说。
法律规定:重新定位 理顺权责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天衣无缝,但应在实践中逐步改进、健全和完善,发现问题,还要及时解决问题。”某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宽容地说。同时他也表达了自己的期待——在强化集中采购机构权责一致的同时,重新为采购人定位。
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身份和地位决定了它权利行使的力度和方式,集中采购机构位微言轻是现状。但集中采购机构之间联系比较松散,个别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关系不融洽,也是不利于工作开展的一个原因。
采购人根本就没有必要再参与评标,因为采购需求是采购人自己提出来的,采购文件是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制作的。一个是他没有参与的必要,另一个就是他参与往往就提供了采购人左右采购结果的机会。现在纵然有了电子眼等录音录像设备,但采购人对专家的明示或暗示还是不可避免,一句话或一个眼神专家就可以心领神会,尤其是一些责任心不强的专家,往往无原则地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反正不违法或不被查出违法就不会承担责任。
究其根源,是采购人定位有误。采购人是采购标的的使用者,是接受服务的对象,但采购用的是国家的钱,所以,无论是监管部门、操作部门还是采购人都得为国家负责。以满足基本需求为前提,采购人就不能再插手采购事宜,他跳出来应该扮演的是一个使用监督者的角色,监督是否在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下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使其采购结果实现了性价比最优,满足了其需求。但现状是采购人发言权最大,有时还有领导人撑腰,集中采购机构几乎被牵着鼻子走。如果采购人不再插手采购而是全力监督,多一双监督的眼睛总比多一双伸向供应商的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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