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证书”能否做“准入证”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6-08-03 12: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货物类采购活动中,由“授权证书”引发的争论,大概有三种情形:是否有“授权证书”作为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是否有“授权证书”作为供应商投标有效性的情形;把“授权证书”作为货物验收时重要证明文件之一。前两种情况若供应商拿不到授权就无法投标,后一种情况若供应商拿不到授权则无法通过验收。尽管时间先后有别,但强调“授权证书”的重要性如出一辙。
“证书”成为焦点
某地一网络设备公开招标项目中,在起草招标文件时,采购人提出为保证设备的“正宗”,除制造商直接投标外,其他供应商投标必须携带制造商的“授权证书”,若无“授权证书”则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法律对“授权证书”并未做禁止性规定且采购人一再强调,便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制造商除外)投标时必须出具服务器和交换机生产厂家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授权证书,否则为无效投标”。
供应商的反应 时间离开标的日子越来越近,多家供应商质疑,“授权证书”根本没办法拿到,厂家仅授权少数几家经销商。没有授权就意味着大部分供应商将被挡在投标大门之外,这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
采购人的反应 招标代理机构紧急约见采购人磋商,采购人态度坚决:为保证设备质量,“授权证书”必须要有。
招标机构的反应 招标代理机构陷入两难境地,经过慎重考虑,并对照相关法律条款,认为“授权证书”作为投标的前置准入条件会妨碍公平竞争,经与采购人多次沟通后,果断地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在无效投标情形中删除“授权证书”这一款。
案例分析
作为“前置”危害多 采购人强调授权的理由是为了保证质量,但明眼人都知道一纸授权根本无法保证质量,有授权也不能忽略验收工作;且服务器和交换机产品均有合格证、条形码、装箱单、强制认证标识等随机材料,“授权证书”根本无法保证“原装原配”,相反,供应商可能以授权为掩护大搞拼凑组装甚至翻新。
把“授权证书”作为供应商投标的“前置条件”,最高兴的莫过于制造商,使原本应是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活动成为制造商可控的“有限竞争”。制造商较方便地以“授权证书”暗地操纵投标活动,陪标、串标、抬标行为不可避免地出现。
不能做“前置条件” 虽然18号部长令并未对“授权证书”能否作为无效投标情形之一做出明确规定,但《政府采购法》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资格规定的供应商均有权参与政府采购。
要求生产厂家出具授权函的做法,实质上保护了生产厂家对货物和价格的垄断,不利于公平竞争。《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为了鼓励竞争,体现公平,在招标文件中不应当将授权函作为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前提要求。只要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产品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
几点思考
让“授权证书”失灵 政府采购应淡化“授权”、取消“授权”,促进公平竞争,维护采购市场秩序。招标代理机构要敢于坚持原则,规范操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政府采购法律的权威性,采购人不得以质量为借口设置诸如授权之类的不合理特殊资格条件,监管机构也要从严把关,使“授权证书”对政府采购不起作用,没有用武之地。
“授权证书”既不能作为供应商投标的前置条件,也不能作为评标要素之一,同时也不能作为能否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意即“授权证书”不但不能作为供应商投标的“门槛”,而且也不能作为评标阶段影响公平竞争的障碍和验收时为难供应商的凭据。
“授权证书”无权替代 有无厂家“授权证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严把货物的验收关,当然相关的合格证、产品装箱单、产地标识等还是必备的,在验收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尽可能实施开放式验收和专家化验收。
“授权证书”并不能代替严格细密的验收工作。
供应商学会说不 “授权”并不能维护制造商的长远利益,只会引起经销商内讧,因此,要“舍得”放弃授权这种销售模式,走品牌战略,避免成为串通投标的幕后黑手。其他类型的供应商也不要把自己捆绑在“授权”这根危险的链条上,《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串标行为的惩处是极其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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