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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维修如何“货真价实”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6-08-03 12: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部分地方的采购监管部门在对定点维修措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尽管纳入定点维修的车辆数量没有增多,且定点厂商提供的维修价格优惠率也一直较高,但维修费用却逐年攀升,定点维修的节资效果并没有明显体现出来。

  定点企业“反制”方法

  一是在维修材料的使用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以旧当新,直接侵占采购人的正当利益。

  二在车辆维修范围上动脑筋,有意扩大维修范围,变相增加采购人不必要的维修支出。
 
  三在定点维修的资金结算上做手脚,以虚加材料配件等方式骗取财政结算资金。
 
  四是在车辆的维修质量上“敷衍了事”,导致车辆的故障不能彻底根除,只得经常去维修“看病”。

  加强管理的对策措施

  建“定期轮换”制 可以对定点维修企业建立“定期轮换”制度,以避免长期“定点”而使定点供应商变相地垄断维修业务。一般来说,定点维修期限最长不宜超过一年,在定点期满后,再重新组织车辆维修商进行新一轮的“定点”资格竞争,原来的定点单位不得变相“绕过”新一轮竞争而获得“继续定点”的资格。只有通过定期轮换,才能使定点供应商迫使永远提供更加优质的定点服务。

  跟踪维修全过程 要求车辆驾驶员在维修“现场”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以遏制维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偷梁换柱”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定点维修企业在车辆维修现场可能会出现擅自扩大维修范围、零配件以旧充新等不正当行为。为此,必须落实车辆驾驶员要在维修现场进行现场监督的责任。

  加强日常监管 对定点维修单位既要进行事前监督和事中管理,更要重视事后检查,同时还要严格实行“淘汰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必须要对各定点维修商的承诺情况一一记录在案,并对其各种承诺措施的兑现情况严格做到事中监督、管理,事后考核、检查,对发现的违反服务承诺行为,可直接根据有关协议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对发生违法乱纪问题,必须依法处置。

  保持适当竞争 定点维修供应商的数量少了,不仅不利于保持相互之间的竞争意识,而且会形成变相垄断行为。为此,必须要根据定点维修车辆的多少,以及当地车辆维修商的实际情况,筛选出三个左右的维修商作为定点单位,以既能提高维修单位的积极性,又能激发他们之间的竞争意识。

  “协议”切实具体  事实上,不少的维修商对其维修的质量并不十分关注,对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必须要与定点维修商签订好“维修质量”协议,以确保每次修理后的一定时间内,类似故障不再次发生,否则,不但要免费重新修理,还要赔偿一定的误工费和其他损失。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维修人员的服务责任,才能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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