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自主创新有“前奏”
作者:雷海如 发布于:2006-08-04 15:1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出台的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提高民族工业的科技含量,增强国货的市场竞争力,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必须首先统一认识。
“自主”不是地方保护伞
政府采购市场应是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市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支持的“自主”,不是某省、某市的“自主”,不是某县、某乡的“自主”,而是相对于外国产品而言的。然而,不少地方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打着“自主”的旗号,大搞地方保护主义,千方百计阻挠或限制外地供应商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市场。
例如,某市检察院兴建技侦大楼,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该项目吸引了省内外多家建筑商前来报名竞标。可是,外省的供应商却遭到拒绝,因为,据说要支持“自主品牌”,只允许本省具有相当资质的建筑单位参与投标。虽然外省供应商质疑、投诉,但最终还是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
“自主”与“创新”孪生
笔者所理解的“自主”,应是指政府采购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必须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或注册商标,不依附于任何人,也不受制于任何人;“创新”应是指产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甚至填补了国内空白,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的生产能力。
“自主与创新”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割裂开来理解。自主创新是针对过多依赖外部技术的生产方式而言的,它强调的是国内资本控制的创新主体拥有创新活动的主导权,能自主地掌握创新的方向、进程和成果,既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自主创新虽是以“我”为主,但决不是闭门造车,与外国技术“绝缘”,国内的企业应积极走联合开发之路,充分利用现有技术,通过创新,最终实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应具备充足条件
有关专家认为,自主创新产品应该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自主创新技术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该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专利技术越多,自主创新的含量就越高。自主创新虽不局限于产品核心部件的创新,但也不能仅限于外部的创新,必须是影响产品性能的功能性创新。
同时,专家还认为,自主创新的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原始创新;引进、消化和吸收;集成创新。原始创新价值最大,难度也最大,应作为鼓励和支持的重点。当然,其他两种创新也要支持和鼓励,特别是有些行业搞原始创新比较艰难,那么采取后两种创新或许更适宜。笔者认为,自主品牌是比自主创新更高级别的概念,对自主创新的技术含量要求更高;国外引进的技术,即使在国内进行了一定的创新,也不能算作自主品牌。
标准要统一 目录要明确
许多专家及政府采购的实际工作者都认为,对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最好能做到全国范围内的标准统一、机构统一和程序统一。
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和科研机构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自主创新产品及自主创新品牌认证标准,明确以科技部为主导,财政部协助,按照科学可行的程序进行有关认证工作。此外,自主创新品牌或者标准的认定工作,每年至少定期搞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公布经认证的自主创新产品及自主创新品牌目录。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及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不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甚至是各设区市、自治州乃至县各行其是,自己认证,自行公布。如此,容易造成地区封锁和对市场的分割,使经济秩序产生混乱,不利于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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