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采购危害不断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6-08-04 15:2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应急采购在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中屡见不鲜,但此“应急”并非理论上的应急采购,可以说是严重错位的“应急采购”。这种“应急采购”成为某些领导、采购人手中的“王牌”,借口采购任务紧急而要求按特殊要求进行购买。
成因
政府采购是计划性与程序性的有机统一,没有计划会影响程序的正常操作;同样,如果缺乏有效的程序,计划性也是空谈。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由于采购人对政府采购计划与预算重要性认识不足,特别是对采购程序的忽视,长期以来形成了采购意愿随机性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片面强调效率的问题。一般而言,采购人的“应急采购”总有冠冕堂皇的借口,采购计划审核部门对采购人提出的苛刻要求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掌握,而又恐承受不起影响招标的责任,于是往往会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听之任之。
危害
冲击制度 采购人计划的“随意性”,使政府采购工作陷入了无序状态,政府采购公正、透明的形象受到挑战。一旦类似的“应急要求”被满足,会进一步助长其私心,《政府采购法》的权威性与完整性将面临挑战。
有失公平 由于“应急采购”对时限有苛刻要求,项目招标公告形同虚设,起不到任何效果。在有限的时间内,大多只有那些与采购人有密切联系的供应商知晓招标信息,提前做好投标准备。
畸形定标 评标、定标要有评分办法,而根据采购人意愿设定的评分细则,由于对供货时间与价格等两个变数都提出了要求,致使评标标准的设置和具体的评标、定标工作陷入被动,甚至严重出现偏差,严重违背《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如某绿化招标项目有4个标段,考虑到工程量大、工程时间紧迫,采购人要求中标人不能同时中两个标,即使评标时某投标人中了几个标段也只能选定其中一个项目来履行。这种情况在正常的采购项目中基本不会出现,可以说,在无形中剥夺了供应商的中标权。
扩大矛盾 尤其会加大计划下达部门与执行机构之间的矛盾。采购人的应急采购计划要先报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进行采购方式、完成时限、采购方案等方面的审核,财政部门假如非常勉强地下达了采购计划,如在几天内完成几个采购项目,若再加上没有详细的技术参数,采购执行机构更是难以完成。
巨大的矛盾被抛给了采购代理机构,即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可能得罪广大未知情的潜在投标供应商;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采购任务,会给采购人提供不满意政府采购的借口。如此,加深了政府采购监督与执行两部门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防控
形成依法采购的氛围 各级政府如何克服封建残余意识,清除官本位思想,不光是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政府采购环境建设的客观要求。这是减少“应急采购”出现的根源。
突出采购预算与计划性 可以说,采购人按照法律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形成年度、季度、月度采购计划,是减少应急采购的基本步骤,因为采购项目的计划性是科学决策的前提条件。各采购单位只有严格按照采购预算执行,申报采购需求,才能最大地限度提到政府采购效率,全面提高政府采购规模。
严格遵循采购方式适用条件 依法办事就要做到“不畏上、不畏权、不畏情”,铁面无私,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应急采购要求必须挡在门外。在法律面前要敢于得罪人,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正气,才能杜绝采购人肆意的“应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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