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该不该审采购结果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6-08-08 16: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法律没有规定监管部门对采购结果进行审查,但不少地方审查了:在监管部门对采购结果签上“同意”两字之后,采购代理机构才能把中标公告或者成交公告公布出来。他们认为,这是监管关前移的一种方式。但就这一做法,除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外,业内人士还担忧这道“审查关”会不会演变成“权力关”。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的一些相关人士。
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最近建议省辖区各地监管部门不要再审查采购结果了,“没啥意义”,又“后患无穷”。此话一出,不少地市监管部门纷纷议论,自己几年来一直把关采购结果的做法莫非是错误的?或是惹火烧身的非明智之举?
审:缺了现场监管就得审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提到,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不少监管部门因此结合采购项目标的大小,根据监管人员工作安排,是否事前有人举报等因素,决定监管人员到底到不到现场监督,这样,自然有不少项目没有监管人员的现场监督。“没有现场监管,监管部门还是有必要看一下采购结果的。”河南省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杨小平说。
杨小平介绍,原则上监管部门只对采购结果备案即可,没必要再把审核采购结果当作自己的一项职责来履行,但是如果监管部门没有到现场进行监督,不知道哪家供应商中标?评委是怎么打分?有没有明显偏高?打分理由是什么?采购过程是否规范……监管部门主要是从程序上把关采购结果是否合理,如果有问题,可以及时纠正,“也算是前移了监管关口。”。
云南省西双版纳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陈占光虽然不赞同监管部门审核采购结果,但是表示如果监管部门没有到现场进行监督,看一下采购结果也不是不可以的。
不审:法律没规定干嘛审
“既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监管部门有审核采购结果的权利和义务,监管部门为何还要多事地去把关?而且弊端非常明显。”某省政府采购处负责人一口否定了监管部门审核采购结果的做法。
“纯属多余之举,这不是多一道程序,多一个审批环节吗?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购效率,与政府采购发展的大方向不符。”陈占光解释。比如一项采购活动的结果出来之后,本来采购代理机构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把中标或者成交公告发出,可是却在监管部门这里“卡”住了:监管部门不认可采购结果,不签字同意,采购代理机构就不能发布采购结果,不排除是一种“权力心理”在作怪的可能。看看整个采购的流程,或者评委打分有无明显的偏高偏低,这无可非议,关键是不能干涉及干预采购结果,因为采购结果是专家评出来的。“还真有可能出现因监管‘拥权自重’而导致采购结果不公平。”某地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对此表示担忧。
此外,还有把关效果的问题。想把关“不规范、不公平”,其实未必能把得住,而且真出了问题,监管部门自己还弄得很被动,很可能因把了这道关而成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挡箭牌”:采购结果是监管部门审核过并同意的,出了问题监管部门没责任?
对“把关”后果的种种担忧是一个方面,但审与不审的重要依据还在于法律没有规定。“法无授权不可为”,专家建议,监管部门要学会“洒脱”,该管的必须严管,不该管的要放得下。出现投诉,一定要好好调查、取证,去解决问题,事后进行监管也并不证明监管工作的缺位,而是对监管职能的准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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