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不能替代采购合同
作者:宋勇 发布于:2006-08-08 16:2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时下,在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有些采购人与供应商约定以采购文件确定的相关内容为依据来实施采购项目,认为采购文件能够行使采购合同的职能,发挥采购合同的作用,可以与采购合同等同。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有悖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此可见,一是在法律上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有强制性,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具有时限性。就是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得突破这个时限。三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是法定的,唯一的,其实也就是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也是供求双方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果供求双方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忽略了合同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合同是规范供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约束供求双方政府采购行为的书面契约。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的追究是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
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报告是支付采购资金的有效凭证 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完毕后,并不是采购活动的完结,采购人要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将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作为资金结算的凭据,提交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便于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维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合同是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 政府采购合同给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财政管理职能,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了必要依据,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政府形象。而供求双方看不到这些,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实质上对双方自身利益的合法地、有效地保护。
供求双方失去了制约
有些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平等自愿的原则为挡箭牌不签订合同,似乎你情我愿,实则不然。这种行为首先将导致采购人集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利于一身,居强势地位,没有从法律上以合同形式加以制约,会导致其权利的滥用,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的公正与公平,严重损害了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法利益,损害了政府采购形象。二是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受合同必备条款约束,篡改或增加、遗漏、偏废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甚至放弃中标资格或随意分包转包,给弄虚作假、欺诈隐瞒、以劣抵优、以次充好行为可乘之机,直接影响采购活动的执行效力。三是供求双方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约定采购活动,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缔约过失责任无法追究,以致双方私下协商,幕后交易,给串通合谋行为提供了条件,给贪污受贿、损公肥私行为架起了通道。
逃离了监管视线
供求双方不签订合同,使监管部门的监督工作没了依据。一是监管部门无法对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无法保证采购行为的合法有效。二是监管部门无法掌握合同订立和履约情况,不能及时足额拨付采购资金。三是不便于监管部门及时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不利于其他供应商查阅、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情况,不利于其他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不能掌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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