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贿:制度是源头 采购人是重点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6-08-08 16:2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表现出的不同特色,主要与采购机构的地位、设置模式与权力运作,与监管部门的权力控制、规范操作等有直接的关系。具体而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委、监管机构的一些不规则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供应商商业贿赂攻击的对象。目前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正是从这几方面入手。
治理内容概括
采购人 目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中,采购人是特殊的阶层,采购项目需求方的地位,使得其拥有项目采购需求的直接描述权,所提供的技术参数、技术方案对招标项目有直接的决定力量,对供应商的要求是否具有倾向性、对评分办法的指导性建议有时能左右评标结果。
采购人不规范的权力还很多,如规避政府集中采购、规避公开招标和擅自提前采购再履行采购审批程序;采购人评委倾向性意见,误导评委作出不公正的评定;不接受评委评定的中标结果,而又提不出合理的理由;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采购合同;验收时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导致公共利益蒙受损失;不恰当地行使政府采购法授予的超出采购预算的否决权,中标以后迟迟不签订合同等等。
监管部门 由于全国对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没有统一标准,监管部门的权力运行机制很不统一,有些机构的权力运作不受任何监督,自然难逃商业贿赂的攻击。假如只把反商业贿赂的眼光盯在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身上,而忽略了监管机构是不符合客观规律与现实需求的。
评委 一般情况下由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决定的中标候选人,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必须接受。于是兼职的评委成为政府采购工作中掌握生杀大权的阶层,不规范的评委管理与评标工作有可能为供应商的贿赂介入提供捷径。
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如果内部管理措施不严格,也会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如对采购人的歧视性要求不能坚持原则,内部管理松散,与采购人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泄露对供应商有利的评审情况等。而社会代理机构的运行现状更是令人担忧,目前财政监管部门还不能介入监管,而监察局驻场制也仅是象征性的行为。
治理工作尚存欠缺
目前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在充分的事前部署之下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
对采购人处罚力度不够 财政部门处罚采购人的力度不够,而且处罚权主体不是很明确。
采管职责界限不清晰 集中采购机构如何正常地执行政府采购业务,监管部门如何做到不干涉政府采购具体业务,双方的权力如何进行监督与被监督等等,这些具体的问题必须明确。
未给采购体制以足够重视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风险体现在不规范的制度建设上,体现在制度得不到有效全面执行上,制度与体制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政府采购只有理顺工作机制,以机构设置、业务标准、人员素质要求、执行与监管模式标准、排除干扰而全面执行政府采购法等内容为抓手,在制度建设与体制改革上有所作为,才能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侵蚀,还政府采购一片净土,一方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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