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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弃标何以应对

作者:刘长林 发布于:2006-08-10 13:4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这个项目我们不做了,你们找别家供应商吧。”供应商的寥寥数语,让采购中心哑然。

  在某市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结束后,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中标结果,在预中标公告期后,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中标供应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却向采购中心表示“项目不想做了。”采购中心无奈之下,遂将供应商弃标行为书面报送了财政部门。

  “在监管工作中,弃标现象并不偶然。”江苏省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丁焕利说。

  同是弃标 因由不同

  “有的在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计算失误,最终导致报价低于成本,也有供应商遭遇不可抗力的影响无法履约的。”丁焕利分析了供应商弃标的常见原因。然而除了这些常见的原因外,弃标,其实还另有隐情。

  “作为代理商的供应商中标后,要求厂商给予相应的价格优惠,但是厂商迫于全国营销体系的考虑,并不同意降价或给予相应折扣。于是供应商根本拿不到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孟虎表示。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处长陈志仁认为,恶性竞争导致报价低于成本也是弃标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工程采购中情况更为复杂。“有的采购项目是分标段竞标,第一标段中标,才可以参与第二、第三标段的竞标,供应商为了获取二、三标段的利润,第一标段报价很低,但在二、三标段竞标失败后,也会放弃第一标短的中标结果。”丁焕利补充说。

  违规行为应严惩

  “发生弃标,不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采购代理机构的大量工作也将付之东流,造成招标成本的浪费,政府采购的形象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孟虎说。

  “一定要严格处罚。”陈志仁态度很坚决。他认为视情节不同,可以采用没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处以罚款、限制其一年至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力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

  但孟虎提醒:“在具体的处罚决定做出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约的,是允许的。”因为供应商在中标后,按照承诺的报价向厂商提货而无货的,是一个复杂的现象,有可能是市场供求发生变化,也可能涉及到厂商全国市场价格体系的平衡等等原因。”所以处理时一定既要严厉处罚恶性弃标,又要保护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陈志仁说:“对于因为恶性竞争或供应商为谋取其他标段中标的行为的,要严厉处罚,对于因报价失误而弃标,处理时适度就可以。”

  在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宋军看来,定点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弃标与货物、服务的一次性采购中供应商的弃标,对供应商的处罚应该是不同的。

  定点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较多,弃标对采购成果影响不是很严重,而一次性采购的供应商往往会造成恶劣影响。“一次性采购中弃标行为的处罚应该更严厉。”宋军说。

  加强考核 正面引导

  “事实上,这是一个诚信问题。”孟虎建议,“可以采用加强对供应商考核的办法,将经常有弃标行为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

  与其他省市的处罚不同,江苏省常州市通过正面宣传教育促进供应商诚信投标、诚信履约的做法,为减少弃标行为提供了新的思路。

  据丁焕利介绍,常州市每年都会评选年度十佳供应商。十佳供应商的评选制定了一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由几十家供应商中选出年度十佳供应商进行表彰。“通过授予荣誉的方式,激励供应商,减少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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