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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审核 行不行

作者:刘长林 发布于:2006-08-10 13:4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某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办公室里,一位负责人眉头紧锁,手中拿着一份申请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文件。该省正在进行一个大型IT项目招标,按照该省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然而在招标公告即将发布之际,采购人却以采购需求具有特殊性为由提出改公开招标为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查后认定,该项目并不具备特殊性,要驳回采购人申请。就在这时,接到了采购人主管领导的电话。

  “这种主管领导打招呼、下指示的情况,我们以前也发现过。”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明德兵说。面对有主管领导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政府采购,有人建议,建立纪检、检察、审计、财政的政府采购联合监管机制,对政府采购中的采购方式改变、分散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等重大环节进行联合审批,通过多种部门权力的整合制约行政干预。

  通过纪检、检察、审计部门的参与,联合“众力”制约一些主管领导对采购的干扰,听起来不错,也符合纪检、检察、审计等部门的职能要求,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说:“利用行政权力来干预政府采购,本身就是违纪行为。”明德兵认为联合审核机制也许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表示了对制度法律依据缺乏、影响政府采购效率和可操作性等问题的担忧。

  缺乏法律依据

  “这一机制的建立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央对各级行政单位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明德兵直言。2004(国发)10号文件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业内专家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纪检、检察、审计等部门不能介入到政府采购的具体环节。” 
对于纪检、检察、审计介入审批,辽宁省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徐崇君观点鲜明:“这些部门的介入有越位监管的嫌疑。”

  担忧效率问题

  除了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质疑外,徐崇君还认为:“几个部门联合审批,可能会影响到审批效率。社会上一些人本来对政府采购的效率存在误解,这样可能会放大负面影响。” 

  “政府采购方式的改变,从现实实践来看,是比较复杂的。如果再增加一个审批环节,那么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会复杂、效率也会因此降低。”业内专家表示。

  何红锋认为,“这涉及到几个部门权力协调的问题,审批决定最终怎样形成,如果几个部门的意见不一了,要怎么办?这些对审批效率的影响是很大的。”有人担忧的新的“扯皮”现象会再次发生。”

  制度完善是根本

  话再说回来,部门领导为什么敢干扰采购、能干扰采购?说到底,正如何红锋分析的,“有些领导说话、打招呼起了作用,说明制度中存在问题,权力的行使缺乏相应的制约。”

  针对行政权力干预政府采购的现象,明德兵表示;“最终要靠制度的完善来消除不规范行为,联合审核机制说到底还是在人为地去控制。”

  “审批的依据、标准细化才是最重要的。依据和规定明确了,不符合制度要求的决不审批,不规范行为就能得到有效遏制。”业内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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