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集中采购目录 行进向何方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6-08-10 14: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本期嘉宾

杜香序 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
孟虎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
韩孟玉 河北省财政厅副主任

 
本期主持:王巍 
  
事件链接:

  ●2006年6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出台。与2006年目录相比,2007年的目录在采购品目上新增了软件采购,工程类的集中采购限额和分散采购限额均由20万提高到30万,另一个颇具“创意”的变化是,在多个采购项目后不仅规定了单次采购金额标准,还增加了“年累计金额”标准,也就是说即使单次采购金额达不到集中采购标准,只要年累计采购金额达到了也要进行集中采购,以避免采购单位钻采购限额的漏洞,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

  ●2006年7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了《200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广西的这份“目录”采购范围扩大幅度较大,尤其是服务类项目新增较多,并为多个项目设置了集中采购限额,如租赁服务采用集中采购必须是自治区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006年7月19日,北京市公布了《北京市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在采购品目上,第一次将网络交换机、路由器、互联网接入费纳入了政府集中采购,并将工程项目种类由去年的1种增加到5种。工程类集中采购限额由60万提高到100万,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限额由80万提高到100万。并且第一次将协议供货写进目录。

  采购范围在扩大

  主持人:欢迎各位专家参与本次关于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的讨论。从北京、新疆、广西三地新出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不难看出,采购范围的扩大成为三地共同的特征,相信也将是其他各省即将出台的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的共同特征。那么大家觉得采购范围扩大,意味着什么? 
 
  杜香序:我认为,意味着地区经济的发展及宏观政策的变化。因为政府采购范围的扩大应有两个依据:首先是根据当地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由于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财政收入的增加带来财政支出的相应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采购目录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次是根据国家的政策导向。例如,根据“十一五”计划中提出的“新农村建设”要求,各村镇都要设立医疗站,那么医疗站的一切设备、用品就要进行政府采购,因此目录要就此进行相应调整。所以说,采购范围的扩大意味着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宏观政策的变化。

  韩孟玉:反映出了各地工作开展的情况。相信采购范围的扩大会是各地目录共同的趋势。比如,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初期,有些较为复杂的项目不能立即被纳入目录,但是随着实际操作经验的丰富,操作规则的成熟,对那些较为复杂的项目也可以进行很好的把握了,那么目录品目的增加就成为一种必然。可以说,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发展,目录的内容一定会越来越充实,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孟虎:的确,政府采购范围的扩大代表着政府采购工作正在向前发展。 
 
  限额标准在提高

  主持人:在采购范围逐年扩大的同时,无论是从已公布的三地2007年目录来看,还是从前几年的变化情况看,目录中的各项限额标准似乎都在提高,这又意味着什么呢?也会是一种趋势吗? 
 
  杜香序:采购限额标准的提高与采购范围的变化相辅相成。由于财政支出的逐年增加,采购范围的逐年增大,政府采购就要使用“抓大放小”的策略。“放小”意味着工作质量、效率的提高。因此我个人认为,限额标准的提高会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孟虎:是这样的,采购范围扩大了,采购的限额标准必然提高。因为,若标准太细、太低将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韩孟玉:有些项目数额太低进行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确不易操作。但是,限额标准的提高是需要基础的。以公开招标为例,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必须建立在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制度、程序等完善的基础之上,否则逃避公开招标成了“顺理成章”,这就给政府采购打开了另一个缺口。 
  
  “新生事物”被引入

  主持人:从已发布的三地2007年目录看,能发现一些“新事物”,比如新疆在目录中首次增加了“年累计金额”标准、北京市把协议供货写进目录,大家怎么看待这种新变化呢?  
 
  韩孟玉:由于协议供货是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委托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发生需要实行协议供货却找不到采购人的情况,给操作带来了阻碍。把协议供货在采购目录中明示,其实是解决了协议供货一直以来悬而未决的“谁在委托”的问题,即把没有采购人委托的协议供货变成政府委托。这样,协议供货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实施了。

  杜香序:我认为这也会成为一种趋势,旨在把协议供货这种采购方式文件化、规范化,让采购人在执行目录是更加清晰、明了。 
 
  主持人:还有一个不能称之为“新事物”的“新变化”就是工程类项目的增加,这是很振奋人心的。北京市目录中的工程项目由去年的1种增加到了5种。大家怎么看待工程类项目出现在集中采购目录中,并且是逐年递增? 
 
  孟虎:工程采购这一块其实各地都有各自的实际情况。对于有些地方来说,考虑的是如何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工程类项目增加;而对于另一些地方来说,如何把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是当务之急。在这些地方,只有先完成纳入的工作,才谈得上如何进行种类的增加。但相信这块工作肯定是逐年推进之势。

  杜香序:增加自然是好,也相信会成为一种趋势,归根究底,工程类项目的增加是为了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而且重点是采购额度的增大。但不应该仅仅将目光放在如何能够使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工程项目逐年增多、范围逐渐扩大上,我们还应该拥有这样的认识,即不仅只有财政部门采购的工程项目才算是政府采购,工程采购只要使用了财政性资金都应该被纳入到政府采购的范围,在统计采购数据的时候都应该被考虑。这样,就更有利于部门间的协调,方便工作的开展。

  韩孟玉:集中采购目录中工程类项目的增加更多地是为了解决部门管辖争议,进行部门工作协调。例如,将水利工程项目纳入了目录,水利部门就不能够再自行或通过其他部门进行采购了。另外,以往的集中采购目录对于工程采购这一块的规定太过于泛泛而笼统,实际工作中难免出现采购人逃避采购的状况。现在逐年地把工程采购项目进行细化,让逃避行为找不到借口。 
  
  意义重大勿忽略

  主持人:目录年年定,是一项常规工作了,但这里还是想请几位专家谈谈“目录制定的意义”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韩孟玉:它的意义重大且不可替代。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工作是法律对监管机构工作的要求。第二,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制定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是集中采购机构业务范围的依据,是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杜香序:认真制定集中采购目录也是审计工作的要求,把应纳入目录的项目排斥在目录之外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主持人:谈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是,如此重大的意义,如何能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了解以增强目录的贯彻和执行? 
 
  杜香序:以政府的名义下发文件,这是其一;其二,要把集中采购目录放到网上发布,让供应商也能够了解。同时,编制目录的过程中可征求采购人的意见和建议,这样不仅能完善采购目录,还能调动采购人执行目录的积极性。

  韩孟玉:其实这个问题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集中采购目录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依据,他们只有认真研究目录,并做到对目录完全地理解,才能对工作驾轻就熟达到各方要求。可以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集中采购目录的了解程度决定了他们业务考核的优劣,因此对于他们来说,重视集中采购目录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主持人:监管,对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重要吗? 
 
  杜香序:非常重要。而且这种监管还需要财政各个业务处室以及审计部门的相互配合。因为这里所说的监管,不仅仅是在采购过程中的监管,还包括监管采购单采购预算的制定等等。重庆市财政局日前已经与本市审计局达成协议,以采购目录为依据监督预算单位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审计局还将在明年出台实施细则,这将成为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思考:
            两年一次为哪般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孟虎有一种观点,他认为应该考虑一下,是否每年都有制定目录的必要。其实,每年的目录都是在上一年的基础之上进行采购项目的删减,那我们是否可以在每年应制定目录的时间只发布删减项目名单以及对变动之处进行说明。这样,不仅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在执行目录的时候也更清晰明了。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的确有一些地方已经将这种考虑付诸了行动,例如福建省就如孟虎所说每年只发布对集中采购目录进行调整的说明,而湖南省和天津市是每两年制定一次集中采购目录。疑问随之而来。两年制定一次目录是否意味着在执行目录期间,范围就不能够更改了,新增项目就不能纳入了呢?如果政府采购实际工作发生了变化,集中采购目录又如何应对呢?

  天津市政府采购办的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道,每两年制定一次集中采购目录还是每一年都制定一次,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采购技术条件和规范化程度有关。天津的市场发育程度比较成熟,而且市场环境平稳,比较适合每两年制定一次集中采购目录。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时间、物力、财力,还解放了人力。
 
  在谈到目录如何应对外界变化时,这位负责人说到,各地的集中采购目录是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以及上一财政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制定的,本身应该具有稳定性,经常发生变化是不符合实际的。当然,这也需要制定目录时,制定者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以及较强的前瞻性。即使在执行目录的两年中财政部下发了新增项目的文件,还是可以随时被纳入到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这一灵活的制度也应该被贯彻。但原则上执行目录的两个年度内,政府采购的范围、限额是稳定而不改变的,否则就失去每两年制定一次目录的意义了。(王巍 )

编看编想:
           不能忽视两个“度”

  在讨论中,我们发现专家们提到了两个“度”。扩大政府采购范围,需要掌握一个度;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也需要掌握一个度。不能小看这两个“度”,对它们掌握的好坏,将影响到集中采购目录制定的好坏,进而影响一个年度的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首先,什么样的项目适合集中采购,什么样的项目不宜集中,目录的制定者都要有一定的考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阿依奴尔介绍,每年集中采购目录的增加都应该征求集采机构的意见,让集采机构从操作的角度来审视目录,这样才能把握好目录完善的“度”。的确,正如前文所说,“集中”得太多,以集中采购机构有限的人力、物力完不成现有的工作,造成工作效率和质量的下降,带来了不利于政府采购的负面影响;而“分散”得太多,又失去了政府采购的意义。

  同样,政府采购限额提高也需要一个度。的确,有些项目金额过小不利于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操作。阿依奴尔认为,在采购限额标准这个问题上,集中采购机构的建议同样不能忽视,因为操作部门的考量完全是建立在日常实际工作的基础上的。但正如韩孟玉所说,当政府采购的基础不够坚实,各项制度不够健全,盲目提高限额将可能给政府采购带来损失。

  因此,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一定不能出现“大跃进”,不能人云亦云,或对他省操作亦步亦趋。范围的扩大和采购限额的制定是建立在自身的实际基础之上的,基础打得牢,步伐才能够迈得大。一份出自实际、掌“度”得当的目录将给本地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促进,相反则将人为地制造阻碍,得不偿失。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