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结果可以被二次商议吗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6-08-11 16: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某省的一次采购活动中,当三家推荐的预中标供应商排序确定后,采购单位找到该地集中采购机构说:“因为任务紧,第一预中标供应商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三个包的履约,所以想把第三包让给第二预中标供应商,已商议好,大家都感觉比较合适。”采购人所说属实吗?采购代理机构半信半疑,遂让第一预中标供应商来对证,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是自愿的,确实做不了,大家都商议好了。”于是该地集中采购机构主任同意了采购人和供应商所谓的商议结果。
第一预中标供应商真的因为时间紧做不了3个包吗?这种改变中标结果的做法起因是供应商迫于采购人压力无奈接受?还是供应商真的由于自身能力原因自动放弃?如果是因能力原因,为何还能中标?难道是投标时的承诺不可信?面对这种商议,有没有规范措施?
无奈:民不告 官难究
采购结果已经出来,可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却经过二次商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改变了采购结果,并且几乎异口同声地向代理机构说明理由。“这种事情并不是非常少见,确实存在。”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透露。
面对这种现象,不少人表示很无奈,很为难,采购人和供应商口径一致,分辨不清采购结果的改变是供应商被迫的,还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商议好的,所以很多时候就同意了采购人和供应商改变采购结果。“这是奉行‘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则,如果第一中标供应商对结果的改变没有异议,当然就没有必要去追究结果改变的真正原因。”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对此采取妥协的做法。有的地方的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甚至在心存怀疑的情况下,想起来要对证,于是要求采购人一定让第一预中标供应商签字表示同意采购结果的改变,只要第一预中标供应商同意把自己的包分给别人,这就没什么可说的,操作和监管也可以在出了问题之后免责。
“这种情况下,一棒子打死也不合适。如果真的因此而废标,会加大政府采购的采购成本。”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的侯传华解释,不过他还补充说:“在关键时刻,采购中心或者监管人员该强硬还得强硬,这可以应该视情况而定。”
期待:依法约束
尽管不少人在采购人与供应商经过二次商议改变采购结果的做法流露出无奈,但是鉴于采购结果轻易改变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看似合理,但却是“违法行为”。从这个角度讲,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王仁渠强调:“改变的原因合理不合理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是一定要依法来做,操作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也应该用法律来约束采购人。”
不少人透露,其实采购结果的改变并非是供应商的自愿行为,而是被迫。这就涉及到采购人在“搞平衡”的问题。采购人与第一预中标供应商协商,让其分出一两个包给其他预中标供应商做,这样一来,几个供应商都有利润可分,第一预中标供应商不敢得罪采购人,想着能分到一定份额就不错了,总比自己一点份额都没分到好,所以也就只能委曲求全地同意,并“自愿”与采购人口径达成一致,以使采购结果的更改能够得到认可。考虑到这一点,依法来规范采购人的行为就很必要。
然而,大家普遍反映,法律的实施细则不够,采购结果如果要更改,什么情况下应该批准,什么情况下不应该批准,这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正是因为法律的疏漏,才使采购人有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试想,采购结果的二次商议的做法,很容易给供应商中标不中标都能分到采购份额的错觉,不利于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有序进行,也会影响到政府采购的形象。所以,采购人需要提高依法操作的意识,加强自律很必要;供应商也应该提高维权意识,在理由正当的情况下,不要毫无原则地害怕采购人,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才更能促使政府采购沿着规范的轨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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