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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活动 哪里是终点

作者:宋晓杰 发布于:2006-08-14 17: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究竟哪里是终点?焦点往往集中在“见证签约”与“履约验收”两环节。但无论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还是供应商群体就这个问题都未给出惟一答案。有观点称,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在哪里终结关键取决于采购人委托其处理的事项截止到哪个环节;但大多数观点则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应该一路代理到底,漂亮收尾后才算完成采购任务,“漂亮收尾”往往指“验收合格” 。

采购与验收 不能割裂

  有人说,政府采购是一个过程,中间环节往往受惯性影响,只要按照既定轨道运行,一般出不了问题。一头一尾倒是很重要。

  “头”具体指采购人提出采购方案、根据需求制订采购文件这一环节。此环节,《政府采购法》给了采购人很大的自主权,所以集中采购机构应把好关,通过公示采购文件,事先请供应商座谈、答疑,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尾”一般指提供商品和服务、按合同履约的过程。此时,极可能受到“头”的“余威”影响。如果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早已暗中沟通,在验收过程中,采购人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使明显与采购文件、中标/成交文件规定的不一致,采购人也会照单全收;如果采购人的倾向性选择被集中采购机构及早纠正,中标/成交的不是其中意的供应商,采购人在验收过程中还可能极尽刁难之能事,就验收对象横挑鼻子竖挑眼。

  “评出”的未必是“收到”的,未见到采购结果,就无法客观地评价采购活动的优劣,采购也尚未结束。由此,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人为割裂采购与验收,任由采购人自己把控,极有可能导致采购成果前功尽弃。从扼制采购人滥用权利、维护采购成果和采购事业声誉的角度出发,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把采购活动延伸到验收阶段。不验收,就等于没有完成采购任务。

应该以“协议”为准

  还有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具体到哪里结束,往往由委托代理协议决定,集中采购机构一般在委托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一般来说,在发出中标/成交公告、签订合同后,集中采购机构就应该功成身退。如果采购人和监管部门对采购结果没有提出质疑,集中采购机构最好不要主动介入履约监督。

  支持这种观点者理由有三,首先,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以采购为主,从信息发布到招标、定标,决出合格供应商、签订合同,就算是一个采购过程,合同签订后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过程就应告一段落。另外,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人力和物力几乎都略显不足,不可能进行“拉网式”的履约监督。与其眉毛胡子一把抓,还不如用有限的精力集中做好某些环节,以免把有限的精力分散了,反倒都做不好。其三,纵使是为确保采购成功,集中采购机构有意向协助验收,若采购人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无法主动介入,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上述观点及其原因表明,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究竟在哪里结束,一般由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界定,应以“协议”为准。

终点应固定于验收

  据悉,尽管合同签订后,还有资金支付环节进行控制,可验收环节的漏洞还是没有堵住,偷梁换柱是验收阶段最经典的违规行为。有部分元器件以旧代新的,有以低配置取代高配置的,更有甚者,类似“买了电脑却要电视”的情形也曾发生。所以存疑者说,完全独立验收,采购人还不具备资信。

  实践中集中采购机构往往是直接根据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文执行采购任务,并不直接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所以是否介入验收,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根据项目额度和复杂情况决定是否参与验收。虽然困难重重,部分集中采购机构还是认为,只有履约验收合格后才算完成采购任务。 

  但《政府采购法》有关“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由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之规定,无疑为采购人“保卫”验收权利和集中采购机构推脱验收责任留下了口实。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到底应该在哪里终结呢?

  专家认为,当既不能承受专家验收的成本之重,又无法确保采购人独立验收能中规中矩时,将采购进行到底似乎成了集中采购机构责无旁贷的选择。不验收,采购结果出了问题,集中采购机构难逃干系。 

评论:            验收不是终点
 
  有始必然有终,善始还需善终。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捉刀者,集中采购机构将采购行为进行到哪里才可以顺利交差,喘口气儿开心地说“成功完成了采购任务”?

  站在不同角度相同或不同的利益群体表达了不同观点。并且,哪一种观点似乎都列举出足以说服别人的理由。究竟谁的观点更接近答案?

  集中采购机构签约就退出无疑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放任采购人自己验收肯定不行。采购人确实知道“自己到底需要什么”,否则,不符合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也不会轻而易举地闯过验收关。个别心怀不轨的采购人就是期望集中采购机构止步于合同签订环节,因为验收过程排除了干扰,采购人几乎可以一手遮天了。此时,采购人自己的目的达到了,但影响了采购效果的实现。

  自己的责任究竟止于哪个环节,集中采购机构也莫衷一是。是推卸责任?还是因为法律规定缺失而无所适从?恐怕两者兼而有之。有集中采购机构人员说,现在只能舍末逐本,把握住关键环节,以防适得其反;把权限范围内的事情办好,顺利实现社会责任,就完成了任务。但没有达到政府采购效果,集中采购机构怎能说“完成了任务”?

  集中采购机构是代理政府行为的中介机构,其法律定位和具体职责决定,没有实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宗旨和功能,集中采购机构就不能说成功完成了采购任务。其实,按法律要求,到验收阶段,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也未结束。因为验收只是对交易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实现支付,交易双方的权利才均获保障,所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出具支付所需单证也是集中采购机构的一项义务。因而,有人认为,验收也不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活动的终点,协助有关部门完成资金支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才可以心安理得地说:“我已完成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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