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机构“回访”可行吗
“回访什么呀?只不过是走过场……”
——某电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供应商)
“这种回访让我们多了份踏实,现在资金支付权不在我们手里,东西采完后,如果供应商服务跟不上,我们没法制约。”
——某市林业局资产管理处处长(采购人)
“就是想来拿红包。”
——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供应商)
“来回访很好啊,可以增进代理机构对我们的了解……”
——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供应商)
……
针对目前在一些地方悄然兴起的政府采购项目结束后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及供应商进行回访的服务,采购人大多持肯定态度,但供应商褒贬不一:有肯定,也有否定,甚至反感的也不在少数。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有集中采购机构把这种“回访”当作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那么对于“回访”这项“非义务”的自发之举,业界人士是怎么看的呢?
非行政行为 何必干涉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去规范,现阶段不适宜去做。”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科长邱浩宇这么认为。但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则指出,“这不是一种行政行为,没有必要干涉它,只要有人力、物力,回访没有什么不可以,既没必要去禁止,也没必要去推行。”无独有偶,广东省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志昂也认为:“这是跟踪服务的一种方式,有精力、有人力就可以做。”
回访 创服务品牌
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采购办主任丁敏对“回访”服务予以了充分肯定:“这是工作做得细致的表现。通过‘回访’,可以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足。这样才利于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在不断改进中得到提升。” 据丁敏介绍,烟台开发区的做法是通过给采购人、供应商、评委、公正人员发放监督回访卡的形式对其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反响很好。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张罕认为,“以服务创品牌” 已成为众多销售商的共识,政府采购中心同样是一个用服务创品牌、创效益的单位,“我们没有产品,服务就是我们的产品”。目前,采购中心的“采前、采中”服务体系已经成功运作,但“‘采后’服务却是个‘软肋’。”张罕说,“如能建立形同4S的‘购后回访追踪体系’,对政府采购而言,就可谓锦上添花了。”
“应有选择性地去做”
目前,由于零星采购的频率还较高,不少集中采购机构在有限的人员编制下,认真按采购程序组织大大小小的标已经只能加班加点,采前、采中服务已经让他们忙得不可开交,采后的回访就无从谈起了。
于是,有人建议,回访应该有所选择,除了人力物力的现实制约外,还有项目本身的原因,每个项目都回访,意义的确不大。丁敏就认为,可以选择如影响较大的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或者是没有经验、初次操作的项目进行回访。
回访活动需制度化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制定的《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对回访进行了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中心定时对用户进行回访,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
今年,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政府采购部门也建立起了回访制度。每次采购活动结束后,即由部门负责人带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登门回访,了解采购人对该次采购有什么意见,还需要采购部门、供应商提供什么服务等情况。
青岛市市南区政府采购中心今年制定的《政府采购回访制度工作程序》,不仅明确了回访的范围及具体程序,还把回访的形式进行了细化,如规格和型号标准统一的普通类货物采购项目的回访适用于“电话询问”;技术复杂及性质特殊,或者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在原供应商处添购的符合单一采购原则的采购项目适用于“上门走访”;在一定范围采购使用的且对采购标的不明确或存在异议的采购项目适用于开“座谈会”;广泛使用的现货货源充足的某类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使用“调查问卷”的回访形式。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进行“回访”是服务意识增强的体现,但每个项目都回访自然浪费人力、物力,还可能流于形式。因此,“选择”对回访很重要。同时,回访还需制度化,“将回访活动制度化,有利于直接听取群众意见,有利于做好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沟通的桥梁,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化、行为透明。”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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