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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其一是否连带其二

作者:刘长林 发布于:2006-08-17 13:1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厂商被处罚了,其代理商又来参加政府采购投标,可以吗?”一位监管部门负责人感到困惑。
 
  A厂商在参与某市文化局家具项目采购中,利用虚假资质谋取中标,后经采购人举报,监管部门查证后,做出了禁止该厂商一年内参与政府采购的处罚。但是一个月过后,在该市某学校家具招标项目中,采购中心发现A厂商的代理商参与了项目投标,遂将这一情况书面汇报到了监管部门。
 
  厂商被处罚了,其代理商还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吗?这只是问题的一面,从另一个角度思考,会发现新的疑问:若代理商被处罚了,厂商会受影响吗? 

  情形一 厂商被处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为项目类型不同,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类型会有所不同。“家具、服装项目,厂商直接投标的情况比较多,因为这样的项目一般是厂商一条龙服务的,采购人对售后服务要求也较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包振洋说。

  那么厂商一旦被罚“禁入”,代理商怎么办?

  “厂商受到禁入处罚,其代理商不可以再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处长陈志仁态度坚决。

  陈志仁举例分析,在医疗器械采购中,假若某医疗设备的进口商是日本的,处罚了厂商,但是允许代理商参与投标,那该厂商不合格的医疗器械还是会有可能流入国内政府采购市场。“这样就达不到处罚的目的了。”

  然而也有完全相反的观点。包振洋分析,对供应商的处罚,事实上是对其市场行为的处罚,具体到厂商来说,是对厂商市场行为的处罚,而不是对其产品的处罚。市场行为被禁止,并不意味着产品流通也被禁止。

  对于厂商被处以“禁入”处罚,代理商是否也该“被禁”的情况,业内人士似乎达成了共识:区分厂商被处罚的深层次原因很关键。如果厂商因为产品质量被处罚,那么市场禁入适用于其代理商;如果厂商因其他市场行为被处罚,则产品仍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代理商不应被连带。这种共识是否站得住脚?
 
  法律专家分析,如果厂商因产品质量问题被“禁入”,说明其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按《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允许厂商对其产品进行授权代理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产品代理商了,也就不存在了二者连带问题了。

  情形二 代理商被处罚

  在PC机、汽车项目等采购中,参与投标的大多为代理商。

  “代理商被处以‘禁入’处罚了,其他代理商和厂商不应受到连带。一般来说,一个品牌在同一地区的代理商会有一两家、四五家。”包振洋说。

  还有一个问题是,对代理商处罚,是否使其他代理商受到连带?陈志仁认为,这取决于代理商的类型。

  “区域总代理受到‘禁入’处罚,其他代理商也要受到影响,因为其他代理商是从区域总代理商处提货的。”

  当一家代理商同时代理多个品牌时,代理某一品牌被“禁入”后,代理商还可以以其他品牌代理的身份参与政府采购吗?监管部门遇到了另一个困惑。

  “只要代理商参与政府采购,受到了禁入处罚,无论他是代理哪一个品牌,都不可以在‘被禁期’内以其他品牌代理的身份再参与政府采购。”包振洋观点鲜明。

  业内专家表示赞同:对代理商的处罚是一种市场禁入处罚,禁入的主体是供应商的市场行为,与供应商代理品牌不存在关联。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属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只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厂商和代理商之间是一种产品授权代理关系,是两个独立的行政相对人,因此对其中之一的处罚不应对另一方具有连带性。”法律专家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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